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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大家的支持,你們的恩德我會記住的

我知道你很氣

不過中老年人會上01的機會也不高

現在更是上班時間



再晚一點 附近的鄰居可能就會看到這篇了

個人認為 關於事中人物的相關資料真的不必急著公諸於世

那位小三 看來人脈廣 勢力不小 不好得罪的

不好得罪不代表要忍氣吞聲 

不過 證據沒蒐集完整 沒辦法在條件足夠的情況下出擊

我認為不只會被反告誹謗 對方更可能會做出恐怖的反擊行動的

運氣差一點 對方惱羞成怒 做出違法傷身的舉動 即使最後繩之以法 也落得雙方慘輸
運氣好一點 可以把你告到賠錢坐牢

法律只保護懂法律的人
我想再沉住氣一下 更有力的證據很快就能找到了
雖然這樣有點在算計 和助長對方的行為 常理來說 應當阻止才是最好的
但情況走到如此田地 她這麼狠心對你
對以怨報德的人 最好狠下心來對你比較好

整她 抓證據吧!
不必功虧一簣

希望他出名 現在太早了
要 就一次解決 發"處理後的心得文"了

starks9 wrote:
上個月我無意間發現並看見了我老婆和他老闆互傳的訊息,

在我質問下老婆承認並寫下了保證書,
按這裡檢視圖片

但因男方不肯承認及道歉,因此我就請律師提告,
而我那老婆一心只向著他的情夫,甚至揚言要作偽證,否認他寫的保證書
並之後拋家棄子出走,
而我很確定他們仍然有聯絡和往來,
也因此本來決定放過我老婆,現在也不想留情了,
那男的是在台北漢口街二段經營肉類生意的,
我想讓那男的老婆也知道這件事,
而且那男的對我老婆自稱他叔叔是不知道那裡的警察局副局長,黑白兩道都吃得開
不過這樣就能淫人妻子嗎?

總之是否有辦法讓他親人也都知道他做了什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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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07 11:54AM
沒想到昨晚發的文,這麼多人給我回應,
我想先聲明一下,我發這文的目的並不是打算給任何人難看,
只是想借助大家的力量,讓對方的妻子,也能知曉這事,
進而能阻止他們的繼續往來,
也許有人認為我證據不足,認為我勝算不高,
但我是認為不管結果如何,我都要挺身為自己權益奮鬥,
不想讓那些傷害別人的人有心存僥倖的心理,
這件事給我的打擊很大,
而且對我妻子,我可以問心無愧的沒有任何一點辜負她,
過去幾年我真的很疼惜她,
即使我問他為什麼外遇,他也說不出任何理由,
事發之後我也沒有對她動手或對他罵任何難聽的字眼,
但我的風度換得的又是什麼?
簡訊上的事情仍然繼續發生,
他也果然離家去外面租房子了,
他給我的不只是外遇的傷害而以,
之後拋家棄子更是重大的打擊,
所以我只能無助的在這裡請大家幫忙,
阻止他們繼續傷害我的情感。

太心急了點
新聞不是都報抓姦必須在床?
樓主先把一些名字蓋掉吧
這樣以後法庭攻防
你底牌對方都知了....


樓主大哥
我非常同情你的遭遇
相信你的心情一定相當低潮
我看完了
就覺得一定要給你打氣

1.對於這種女人,我知道雖然曾經深愛過,但是你可以體諒但是不可原諒,一定要讓她知道她這麼做是不對的,一定要讓他後悔,而且永遠不能原諒他

2.棒球主播常說就像女人變心一樣永遠不會回來了,你也沒甚麼好留戀的,好好地為了兩個孩子,和自己的未來勇敢往前走吧,我相信你一定是個好爸爸,所以兩個孩子不吵也不鬧,你已經有兩個永遠不會離開你的親人在身邊了,好好珍惜吧!你該要感謝離開你的爛人,給你新的生活,你一定要讓自己過得更好,加油

youcoku wrote:
我知道你很氣不過中老...(恕刪)


真那麼恐怖 早就動手了

眾人知了才動手 我就不知道他在想什麼了...

況且 只講副局長 不講堂口名號...

阿輝 wrote:
第 310 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那在這邊用「姦夫淫婦」一詞的網友會不會有被告之虞



starks9 wrote:
上個月我無意間發現並...(恕刪)



HermesParis wrote:
太心急了點新聞不是都...(恕刪)


對啊!

樓主你沒抓猴,沒有拿到沾有精液的衛生紙,或用過有精液的保險套

怎麼告得贏通姦

小心行事啊~~~


正宮可能只要有錢有財產在手上就好~ 老公亂來可能都不管了~

不見得會有你想要的效果~~

看能不能告妨礙家庭 要到些錢安慰自己~~ 人賤一點也不想留...

asifastho wrote:
那在這邊用「姦夫淫婦...(恕刪)



按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係指未指定具體事實,抽象地直接對人詈罵、嘲笑而使人難堪或其他表示足以貶損他人評價之意思。又該侮辱行為須公然為之始可成立,所謂「公 然」,係指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查「姦夫淫婦」,係指與人通姦之男子及行為淫亂放蕩的婦人,依一般社會通念,該詞語顯有在倫理道德上貶抑其人格之意,並造成他人名譽法益之減損,當屬侮辱之言詞無疑。

以上摘自臺北地院判決



應該很清楚了吧.....

大家討論還是要自制....

搞不好人家已經在背後收集網頁證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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