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花之戀 wrote:我記得重傷害罪定義是...說到這,我又想起以前新聞採訪一個老伯伯哭訴著"自己的女兒被好幾個人輪姦,最後鼓起勇氣向對方提出告訴被告卻說住在南部,要求受害著每次必須支付出庭的交通費(法院在台北)"案件一直拖著,每次開庭,又在受害著慢慢撫平的傷口上灑鹽(恕刪) 刑事被告出庭是義務...如果你還有機會遇到那老伯伯,請告訴他,沒有替被告出車馬費這種事!
Pusher wrote:統合一下大家的意見:...恕刪) 補充一下同意和解 = 被害人拿一百萬, 飆車族不進監獄.....之後有"背景"的飆車族 會想辦法跟你拿回100萬拒絕和解 = 被害人拿三十萬, 飆車族進監獄六個月.....關完6個月之後 有背景的飆車族會想辦法叫你拿出10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