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
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
、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
、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
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
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機關責任的部份:
性騷擾防治法 第 7 條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於知悉有
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前項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
協調處理;其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
之。
為預防與處理性騷擾事件,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性騷擾防治之準則;其內
容應包括性騷擾防治原則、申訴管道、懲處辦法、教育訓練方案及其他相
關措施。
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採取有效之糾
正及補救措施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保護被害人權益及隱私。
二、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
三、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
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本法第七條第二項所定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之計算,包括分支
機構及附屬單位,並依被害人申訴當月第一個工作日之總人數計算。
前項受服務人員,指到達該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之處所受服
務,且非組織成員或受僱人者。
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調查性騷
擾申訴、再申訴案件,必要時,得請求警察機關協助。
性騷擾防治法 第 22 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
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者,得按次
連續處罰。
性騷擾防治法 第 10 條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查或
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
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違反前項規定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性騷擾防治法 第 23 條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為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正仍
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行為人責任的部份:
性騷擾防治法 第 20 條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
萬元以下罰鍰。
基本上,性騷擾事件應該該機關組成處理小組,並且按照規定程序依法往主管機關呈報,如果是公務機關如學校,對於性騷擾案件之處理均相當嚴謹,如果有延緩呈報或意圖掩蓋者,都會受到相當嚴厲的行政處分。
至於一般公司行號,則仍有上面條文的限制。
以上是關於行政處罰的部份,民事上及刑事上仍可另外分別請求或提起告訴。
這種事件最害怕的就是機關或公司內部試圖掩蓋事實,要被害人忍氣吞聲,甚至嚴重者會反過來指責被害者,導致被害者離職,加害人反而逍遙法外,所以公司如果沒有按照法律要求的程序得來做,就向主管機關請求協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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