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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決後的問題,對方心理層面

大大加油嘿!

遇到這種爛女人不是你的錯

祇是時運不濟而已

相信下一個會更好

加油呀!
學生的可能性不高,因為沒必要非生下不可。

我倒覺得其他教職員可能性較大,基於某種默契or要脅等因素,才要生下來。

也因為要維護第三者的社經地位,所以打死不說出來!

通聯記錄都沒有嗎?
像這樣的女人居然還可以在以輔導學生工作為主的教官室工作,等到判決確定的話,大大就不客氣的公佈對方任職的學校讓她接受萬人指點吧~
女人翻臉比男人還狠
矢口否認及盜領告訴
這是女方的法律策略
千萬別被打敗,
站起來勇敢面對處理
才不會讓這件留下後遺症
將來有二次傷害的機會

在此也希望60天大能這樣


網路上找到的 報紙也有po。

一時心煩?到公園找男人 女教官中獎產子

【聯合報╱記者何祥裕/台北縣報導】 2009.02.05 02:38 am


台北市一名高中女教官前年產子,丈夫認為許久未與妻子行房,哪來小孩?驗DNA發現自己真的戴了綠帽,一狀告上法院;女教官卻供稱因一時心煩,到公園隨便找男人性交才懷孕。板橋地院判決女教官要賠丈夫六十萬元。

女教官「一時心煩就到公園隨便找個男人懷孕」的說法,令法院人員聽得瞠目結舌,不禁懷疑女教官是否另有隱情,因而說了個「隨便」的理由。本案刑事部分在檢方偵查時,檢察官也曾詢問女教官懷孕的細節,但她不願回答,而且激動地當庭大哭。

法院調查,女教官在九十六年八月產下一子,但她丈夫卻沒有絲毫喜悅之情。因女教官的丈夫推算受孕時間,確認那段時間兩人沒有行房,便找機會先後帶孩子到醫院及調查局做親子鑑定,都驗出與他沒有父子關係。他先向法院提起否認子女之訴獲勝,再控告妻子通姦及索賠。

檢方訊問女教官究竟與何人通姦,女教官說,她不是搞外遇,而是在九十五年十一月某日,因為心情不好,到住處附近的公園,隨便找個男人到廁所做愛才懷孕。

雖然女教官的說法令人難以置信,但因她堅持這個說法,檢察官也無可奈何。檢方將她起訴後,法院判她兩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女教官丈夫同時向法院請求損害賠償,要求妻子賠償兩百萬元。女教官以狀紙表達自己當時是「無心之過」,而且事發後她不止一次向丈夫道歉、協調,但丈夫卻要求天價賠償,她根本無力負擔。

【2009/02/05 聯合報】

唉....樓主加油
把結婚金飾要回來
那60萬要做什麼?
要那對姦夫淫婦身敗名裂比較要緊
Garys wrote:
唉....樓主加油把...
...要那對姦夫淫婦身敗名裂比較要緊...(恕刪)


+1 把那對姦夫淫婦找出來鞭啊...
01的特搜小組還不趕快現身主持正義...

事實上 這事情網路新聞上之前也看到了
實在是替樓主同情
事情會了結 時間會過去
一定要站起來
你真的還年輕
加油...





喔...你應該跟他耗下去的逼他說出第3者才對阿
說不定不只拿60萬...逼出第3者可以延伸出很多罪行的...破壞婚姻就一項了
至少可以拿個5百,6百來萬的....讓她們痛不欲生
看了這麼久,這麼多討論串
只覺得這個社會病了,這麼多人把個人的私德領域當成是公眾事務
把自己的道德無限上綱,視之為實踐正義,還要求版主把對方的姓名公布
怪不得當納粹把猶太人視為邪惡並打壓時,有那麼多人跟著起舞
某人是不是某種族這件事,始終是私人事務,與公眾無涉
就像版主家庭發生問題,再怎麼樣也只是兩個家庭間的事,與公眾無涉

我們是怎麼批評暴君和暴政的,不就是任意把自己的道德觀強加在別人身上嗎
各位諸君,當你們將要求版主公開的時候,你們有想過歷史上暴君的所行所為嗎
期望他們受到千夫所指萬人指點,意思是私德領域是公眾事務囉
意思是當網路上的貼圖區張貼裸女圖,警察抓貼圖者指他是公然猥褻是合理的囉
人民要不要看裸女圖是個人私德的事務,與公眾事務無關
更扯不上公然猥褻,為什麼裸女圖不能是藝術而只能是猥褻

我們的國家還有通姦罪呢,也就是人與人之間私德領域的衝突是可以由國家斷定其是非
事實上,婚姻是一種社會契約,當小孩不是自己的,就已經違反契約內容
雙方就可以在民事庭上較勁,來處理後續問題,解決人際衝突,畢竟家庭是經濟單位
其中一方有違約行為,遭受損失的一方可以進行訴訟,以來捍衛其利益
只需要證明對方違約就可以了,在民事庭上舉證小孩非親生,已違反婚姻的契約內容

為什麼國家可以有權決定婚姻外遇的是非善惡,什麼時候人民允許國家擁有這樣的權柄
國家有權可以決定什麼樣的圖是藝術還是猥褻,什麼時候人民允許國家擁有這樣的權柄
假使我們允許國家擁有這樣的權柄,當國家宣稱原住民是邪惡必須剷除的,那又有何不可
國家有權決定人民私德領域的善惡是件非常可怕的事,有權把私德領域變成公眾事務是件非常可怕的事
同性戀議題不也是這樣嗎,愛滋病議題不也是這樣嗎,這些都是私德領域的事務

我所想說的是很廣泛的,就是國家必須從私德領域撤退,那是國家濫權的起點
當經濟衰退,為了預防飢寒起盜心,國家就有權在各地廣設監視器,那隱私權在哪裡
1984的big brother不就是這樣嗎,我們一天允許國家在私德領域擁有干預的權力
這個國家就一天存在著轉變成極權政府的可能性

談到這哩,不禁讓我想起雷根槍擊案
在槍擊案後,記者問前美國總統雷根支不支持槍枝管制,雷根卻回答,我反對槍枝管制
原因就在於美國的立國精神,獨立宣言中就可以找到答案
獨立宣言是怎麼說的,
下列的真理是不證自明的,人人生而平等,都因上帝所賜而擁有無可轉讓的權利
包括生存的權利、自由的權利、還有追求幸福的權利
為確保此種權利,由人民建立受統治者同意的政府
假使政府違反了這樣的標準,人民有權改革,或是推翻政府,再建立新的政府
假使禁絕人民擁有槍枝,當國家違反人民意志,那人有要實施抵抗權呢
所以槍枝就是人民實施抵抗權的權柄,相較於納粹屠殺了六百萬的猶太人
槍枝氾濫所造成的犯罪問題只能說是旁枝末節而已,槍枝氾濫是必要之惡
我強調要將國家從私德領域撤退也是基於同樣的理由,公權力必須受到限制
人民私德領域的事務由民事庭來處理就可以了,刑事庭應從私德事務中取消

我這篇文章不在於我支持或反對婚姻外遇,而是今天有人強調要公布資料
我認為我必須要為版主的前妻站出來說話,假使我今天沉默了
那當國家或是社會有一天侵犯我的私德領域,又有誰會為我說話呢

最後,一定有人會有反應說,因為你不是當事人才會講這些
有這種想法的,最好是吃到難吃的不會抱怨,因為不是自己煮的
看到不好看的電影不會抱怨,因為你去拍啊
那時代雜誌或經濟學人等等都可以收起來了,因為這些都是評論性的雜誌
我只能說這些想法很幼稚,我從頭到尾都是在就事論事
假使不苟同的人,可以用自己的邏輯來陳述,誠如拿破崙所言,真理是越辯越明
而不是用你去煮啊,你去拍啊之類沒有內容的言論來反駁,恕在下決不會搭理這樣的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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