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YOND0216 wrote:
樓主19歲,
對方15歲......
您可以忍受3年無性行為嗎!?
如果不行,
準備吃官司,...(恕刪)
我看到您的回應,想了一下,利用辜狗大神查了法條
根據刑法第 227 條規定,對於未滿 14 歲之男女為性交者,則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1至於與 14 歲以上 16 歲未滿之人發生性行為時,則構成與少年性交罪,可判 7 年以下(刑法 227 條第 3 項)。可見在刑法上,只規定了跟未滿十六歲性交者要罰 2, 但若加害人是未滿18歲,一樣有227條第1項的適用 。
另外,民法第四編第二章第二節 第九百八十條
男未滿十八歲者,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
請問一下,有人婚後兩年不發生關係的嗎?既然十六歲可以結婚,那是不是也代表,可以有關係了?
希望有法律系的專家來回答一下!
我想,是因為這樣的年紀,所以大家都很不看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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