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一世界一草一天堂 wrote:有違自己的意願必須要...(恕刪) 沒辦法留證據了,幾十年前的事了,而且當時我們都是孩子,他國中我幼稚園,我不知道他還記不記得,但我是年紀越大,記得卻越清楚。我大概能理解linkinpark的主唱為何會自殺了。啊,我不至於自殺啦。
好,那就定位為性侵。謝謝大家。一些自以為幽默的網友,希望你們在現實中可以自重。有很多人不管在童年還是在成年都有過如此不堪的境遇,不分男女;更何況我那時候還在唸幼稚園;對被害人來講,你們的笑話真的很不恰當。
yolandawangminicat4446:一些自以為幽默的網友,希望你們在現實中可以自重 我建議樓主在談到比較敏感話題的時候,可以稍微提到這是親友或者是自身的經驗,這樣會減少令人不舒服的回覆。祝福你。
樓主都說時間過了那麼久,現在才再回味?敢問樓主教育程度是?性交--不就是性器官交合,他有拿出他的性器官去督您任何地方都算,難道督屁股不算嗎?既然是回味,您也不是去報警而是上mobile,看來也不是很重要了不要說別人強制,您應該也可以大力地給他咬下去吧?把故事再合理一點,還是您希望這有人幫你報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