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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騷法上路滿月// 愛慕帥醫 女糾纏5年

跟騷法第3條:
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一、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二、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三、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四、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五、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六、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七、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八、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對特定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以前項之方法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無關之各款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亦為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

比對一下法定要件,狗仔跟拍的行為:
反覆或持續(或許,看怎麼跟及跟多久)
違反其意願(一般成立,套好招的跟拍不成立)
與性或性別有關(不成立,狗仔只是在從事工作)
使之心生畏怖(不成立,狗仔偷拍常常沒被當事人發現,是在畏怖啥?)
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被跟拍後名人藝人趴照跑、舞照跳、官照作、生活照過)
挽沉淪綠四傑︰萊豬棄權的林淑芬、論道說理的郭正亮、對內開炮的高嘉瑜、力抗側翼的王世堅!
nicewawa wrote:
與性或性別有關(不成立,狗仔只是在從事工作)


不是屍體就是裸體的媒體,
閱聽大眾喜歡的就是腥羶色,
這算不算與性或性別有關?
還是說,跟騷法只處罰行為人與對象間的關係涉及性或性別?
人美真好,人醜性騷擾

這女的肯定長的不優
好可怕
PTT不是有個更可怕的
眼神跟傳訊息就能入罪判刑
如果北韓曉得自由民主的台灣法律搞成那樣不知做什麼感想?
cire wrote:
為什麼狗仔偷拍跟蹤這(恕刪)


如果資產管理公司的跟蹤騷擾甚至球棒管的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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