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llo-UU wrote:是10年?我以為是5(恕刪) 不知情的話是10年沒錯如下...侵害配偶權是屬於民事糾紛,根據民法第197條規定,侵權行為的賠償2年內沒行使就會失效,所以侵害配偶權的追溯期(也就是時效),是從「知道對方外遇開始2年內沒有行使侵權賠償就會失效;或不管知不知道,只要外遇事實發生10年內沒有行使侵權賠償也會失效」所以知道外遇的時效是2年內,不知道是10年內。
b854266 wrote:外遇被發現離婚了,後來才知道原來對方也外遇 我一直很想闡述一個觀念,"對方為惡,不代表你就能為惡"。既然為惡,就要有承擔惡果的覺悟,而不是那邊說對方也為呃...怎沒受罰?基本上一整個搞笑。我在社會上站得很穩的原因,就是我出社會後的所有行為全部攤在陽光下,很敢...也很直接,所以想站在道德高點指點我的,把自己攤在陽光下是最基本的要求...但是沒見過有人敢的。之前職場版就有人抱怨資淺的管資深的,我就是那類人。PS:這種事講求的是證據,估計需要上訴的可能性高,至於前後因果...估計夫妻兩人沒有誰能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