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無漫遊 wrote:法律上規定有錯的一...(恕刪) 若論婚姻過失那是針對給沒工作另一半的費用。如果有一個小孩,每月一萬五是法律判決。說實話,台灣法律判決能拿到很少!而且,小氣巴拉的男人不負責不付錢特別多!
我猜想樓主的男友,離婚,小孩在前妻那裡,小孩的扶養費說不定是固定扣薪,直接轉帳,新女友,也就是樓主不爽了。我同時很懷疑,倘若,兩人小孩還在18歲之前,夫妻可能結婚沒多久,婚後創造的,可以分配到共同財產,恐怕少之又少,還跟公婆同住,沒有不動產可以分。ASF9999 wrote:若論婚姻過失那是針...(恕刪) 當然,這一切都有可能只是個小屁孩,荷爾蒙不順,發文解悶而已。
教你一個英文單字, deadbeat, 很丟臉的事情,夏夕夏景,即使在私領域方面,很開放,無限制的西方社會,deadbeat還是夏夕夏景。你要是不介意,甚至期望跟夏夕夏景的人在一起,你也差不多了,還是跟大家坦白,你究竟嗑了什麼,方便網友避開。冰仔面 wrote:扶養費當然是能閃則...(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