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be00 wrote:這跟個人顏值有關,...(恕刪) 可與言之而不與言者,失人,不可與言之而與言者,失言!!那些一輩子都不可能有女人來勾搭的族群實是不需跟牠們浪費口水.回到正題,現代社會複雜,人與人之間充滿著算計,條件好的男性最原始的性需求往往成為不良人士利用的把抦,當有漂亮女人對你投懷送抱而你當下也有意願的時候,最保險的方式就是叫她寫一張性交同意書,雖然在法院上也沒啥屁用但還是要寫,她若被你撩到慾火焚身一定會寫,若她不寫表示她還不是很想,繼續撩吧
Inspector wrote:越有社會地位的男人...(恕刪) 因為有社會地位的男人思維都還停留在上一代,會跟陌生人來家裡獨處喝酒甚至是脫光光本來就是同意交歡的表示.殊不知社會變遷的太迅速,現在就算是同意男性插入若是中途喊停你不停也算是性侵,在這種完全有別於人性本能的法律條件以及社會氣份之下,只能說條件好的男人當自己的身体因為受到誘惑產生正常衝動時,還是必須按照符合當前法律的SOP來發洩才行,否則後果就要賭一把了千萬別搞到明明就沒有傷害人的意思,並且對方或許本來就有不良企圖,卻被那些不明就理的法官給冠上性侵犯的臭名,因而讓真正的犯罪者達成目的後逍搖法外!
台灣人萬萬穢 wrote:因為有社會地位的男...(恕刪) 我認為是沒學到教訓我相信他們都不只一次和女人發生關係也發展一套如何把女人拐上床的SOP甚至連女生如果要告他們,要怎麼自保的SOP都有了手腕好一點的,搞不好在法院還可以全身而退但吃出一身腥,我覺得很失敗就是了
Inspector wrote:我認為是沒學到教訓...(恕刪) 都說了上一代跟你這一代的思維不同,教育問題,再說政府有像酒駕一樣天天宣導同意讓你插但你插到一半喊停不停就算性侵嗎?檢討被害人本來就是台灣社會的常態,差別只是何謂被害人的定義常常被混肴罷了,不過別擔心,只要別去路邊拉不認識的女人去暗巷,你就不太有機會能遇到被人告性侵的問題,因為一聽就知道你沒有女人三更半夜跑去你家跟你獨處喝酒甚至是脫光光挑逗你的經驗
卡卡的 wrote:他是借豆導事件諷刺...(恕刪) 我當然知道,這兩天這新聞頗佔板面,所以我回的是別人說在編故事的,這年頭這樣的事情不會少,女生躺床倒貼的事情很正常,被小八歲的女孩推倒當時也頗震撼,還好小弟沒錢沒權沒名氣,還不至於被告性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