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筆 wrote:我會努力,另一個問...(恕刪) 你這段婚姻有去戶政機關登記沒有離婚協議書註記就一直存續不簽字她如果一直鬧你可以告她妨礙家庭罪 騷擾罪不過你要佐證很多證據尤其是造成你和你的家庭造成身心疲憊傷害(就醫紀錄)另外提醒你你未來如果有再想認識另一位男人而小孩會成為你的絆腳石
蘋果筆 wrote:我會努力,另一個問...(恕刪) 小孩五年級大約11歲小孩跟阿嬤生活到3歲等於小孩出生至今70%以上時間是妳照顧打官司只要提出妳是主要照顧者不應變動大約九成可以取得監護權通常法官會一併要對方付小孩扶養費若您沒工作順便可以要求妳本人的扶養費這些錢都不多通常一個月給一萬多而已但是對離婚婦女也是滿大的幫助
vita111 wrote:沒有工作。為什麼離婚會要求爭取小孩?很多女人以為有小孩就可以借此要求對方付贍養費繼續供養自己?...(恕刪) 那你為什麼要爸媽?因為爸媽會給錢供樣自己?小孩怎樣都是親人別以為離婚就不想要都為了錢才想到小孩
已經小學五年級 有表達能力 法官會先考慮小孩意願小三的部分 可以考慮告妨礙配偶權 民事比較好成立民事成立後可以對雙方索賠+訴請離婚+要求監護權記得要蒐證 自己要謹言慎行不要出現一些莫名的威脅手段 或是不利你自身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