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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也能製造分居事實嗎?

JINDERLANDOFFICE wrote:
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沒有分居........(恕刪)


不要只看民法本文
因為台灣民法是抄瑞士民法
瑞士民法第114條分居兩年可以訴請離婚
最高法院引用母法分居滿兩年就可以離婚
但是這兩年要有實際的分居事實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Gugugu wrote:
不要只看民法本文
因為台灣民法是抄瑞士民法
瑞士民法第114條分居兩年可以訴請離婚
最高法院引用母法分居滿兩年就可以離婚
但是這兩年要有實際的分居事實


台灣民法是抄瑞士的??我只知道是羅馬法系!!
有沒有文獻,也提供參考一下,免得人家以為你胡說八道.

最高法院引用母法???你說的母法難到是指....瑞士民法?????這會不會太扯了!
拜託也提供一下最高法院的裁判之類的,我查了司法院最高法院民事裁判都查不到.

據我所知,分居是要用民法1052條第2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分居可以佐證,但不是必然,更無2年之說.

還是我誤會了,你是大陸人,你是引用中國的婚姻法??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JIN DER LAND OFFICE
JINDERLANDOFFICE wrote:
台灣民法是抄瑞士的??我只知道是羅馬法系!!
有沒有文獻,也提供參考一下,免得人家以為你胡說八道.


最高法院引用母法???你說的母法難到是指....瑞士民法?????這會不會太扯了!
拜託也提供一下最高法院的裁判之類的,我查了司法院最高法院民事裁判都查不到.

據我所知,分居是要用民法1052條第2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分居可以佐證,但不是必然,更無2年之說.(恕刪)


法律不是網路查一查就會
有些早已是基礎知識的東西
還要逐一提供文獻不然就是胡說八道??

1.考試院法學知識
http://wwwc.moex.gov.tw/ExamQuesFiles/Question/104/104160_2401.pdf
第49題 我國民法體例係仿照瑞士民法

http://wwwc.moex.gov.tw/ExamQuesFiles/Question/098/007000c32.pdf
第30題 我國民法係繼受德國法及瑞士法


2.長期分居可以離婚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233號裁判
苟夫妻間因堅持己見,長期分居兩地,各謀生計,久未共同生活,致感情疏離,互不聞問;舉目所及,已成路人,而無法達成實質夫妻生活之婚姻目的;若謂該婚姻猶未發生破綻,其夫妻關係仍可維持,據以排斥無過失或過失程度較輕或其程度相當之一方訴請離,即悖於夫妻之道,顯與經驗法則有違。


3.分居多久算長期?
一般根據瑞士民法第114條,分居兩年可以訴請離婚。
Art. 114
Ein Ehegatte kann die Scheidung verlangen, wenn die Ehegatten bei Eintritt der Rechtshängigkeit der Klage oder bei Wechsel zur Scheidung auf Klage mindestens zwei Jahre getrennt gelebt haben.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應該很難吧,法官沒這麼笨吧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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