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NDERLANDOFFICE wrote:
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沒有分居........(恕刪)
不要只看民法本文
因為台灣民法是抄瑞士民法
瑞士民法第114條分居兩年可以訴請離婚
最高法院引用母法分居滿兩年就可以離婚
但是這兩年要有實際的分居事實
Gugugu wrote:
不要只看民法本文
因為台灣民法是抄瑞士民法
瑞士民法第114條分居兩年可以訴請離婚
最高法院引用母法分居滿兩年就可以離婚
但是這兩年要有實際的分居事實
JINDERLANDOFFICE wrote:
台灣民法是抄瑞士的??我只知道是羅馬法系!!
有沒有文獻,也提供參考一下,免得人家以為你胡說八道.
最高法院引用母法???你說的母法難到是指....瑞士民法?????這會不會太扯了!
拜託也提供一下最高法院的裁判之類的,我查了司法院最高法院民事裁判都查不到.
據我所知,分居是要用民法1052條第2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分居可以佐證,但不是必然,更無2年之說.(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