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男友的前一段婚姻,房子登記在前妻名下,房貸他負責,小孩的費用及相關家用也是他負責。前妻有在工作,一個月薪水約五萬,都是由她自由花用處分。離婚的原因是前妻覺得沒有感情了,主動提離婚。結果我男友覺得身為男人,多給女人一點照顧也是應該的,而且他信任前妻會為了給小孩一個可以回的娘家,應該不會隨便處份房產。所以雖然理論上離婚財產分配是一人一半,但是他並沒有提出移轉登記為公同共有。我的感想是,說只要愛她就不要計較的人,如果都能做好最壞的打算,覺得人財兩空也無所謂的話,那就登記在老婆的名下吧!
幾個網友提出案例不就是男生愛老婆登記在女生名下嗎!?男生愛老婆那是以男生的立場想的,反過來女生就不愛老公嗎!?話說不是可以兩人共同持有嗎!?難不成要等到老婆親口說出我對你沒感情了...法條是死的,人是活的.錢多給一點給律師,保證要怎樣的方法都會出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