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u84vu wrote:既然有缺陷的是人那制度又何須存在?...(恕刪) 為何要唸書為何人不能選擇他要唸的書制度是因人而存在因為人有缺陷,所以制度才會有缺陷現在的制度美其名是民主,公平那也不過是站在既得利益者的統治方式與說法所有的制度都是私心造成的現象五育均優的發展基本上就已經違反天性不是所有人都五育均優,適性才是事半功倍的條件教育制度本身就是因人設事所謂的多元,在制度本身是沒有問題為適性找到出路,但人是由慾望而生的於是把不適合的變成適合的過程成為了金錢的戰爭問題不是教育本身,問題在每個孩子的家長身上
哪有姑娘不戴花 wrote:為何要唸書為何人不...(恕刪) 制度是因人而存在人出了問題,制度也會同時顯現其問題所以不會是制度沒問題,有問題的是人既然人有問題,可以的話,制度應該加以討論修正讓制度更完善,讓有心人無法鑽漏洞
樓主心裡有底嗎?平日每周只照顧兩天一夜的前夫.突然帶著孩子神隱?那周一到週五.小孩誰顧?前夫有在工作嗎.小孩吃什麼?6歲小孩拗起來也是很煩人.前夫一個人照顧得來?報警之外還該找私家偵探吧......快找到小孩為妙~
我在猜男方應該已經跟家人計畫或討論很久了孩子如果還在台灣,大概會在男方的親朋好友家自己親自或花錢找人到男方各個親朋好友家明查暗訪如果前夫與孩子已不在台灣,那人就比較難找了農曆年快到了,也許會帶孩子回老家吃團圓飯屆時到他們老家附近等待,也許會找到人另外,跟警察說,前夫可能會帶孩子去做不理性的事警察不知道會不會比較積極一點?
lilice wrote:報警之外還該找私家偵探吧......快找到小孩為妙~ 因是共同監護,前面樓主已說過警察不管了。請徵信社去找到小孩,前夫不讓她帶回也沒辦法;原因是前夫也是監護人有權帶走小孩,樓主唯有向法院遞狀改成單方監護。民法採過失責任主義,民法第1100條,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民法中所謂善良管理人責任,係指應盡其應盡之責任義務。前夫已經未盡其應盡之責任義務而有過失,故請法官改定由樓主單方擔任監護人。至於遞狀時的狀紙可向法院訴訟輔導科拿,也可諮詢訴訟程序。
>1.如果知道孩子和前夫的臨時住處(目前前夫帶著孩子到處躲藏),>法院也把臨時監護判給我,>但前夫拒把小孩讓我帶回,>我該怎麼辦?該用甚麼方法把小孩帶回來?>(我也很擔心一次沒帶回來,前夫又帶著孩子跑掉,就更難找到小孩了)要監護權就是雙方比拼那2x項的條件他把孩子帶走並躲起來對法官來講是扣分的如果真的判給你警察會負責找到人>2.如果法院沒有把臨時監護判給我,>我又該怎麼做呢?難道就坐以待斃嗎?>(因為警察說我們是共同監護,前夫帶走小孩沒有違法…..)>(但前夫違反我們的協議約定,硬生生剝奪孩子和媽媽的親權,>也打斷孩子所有的學習(幼兒園、游泳、創作…)…)建議到法院直接申請監護權判定就算你輸了也不會是共同監護至少他敢不照判決的時段給你看小孩法官會修理他甚至改判給你>3.監護轉移的時間大約需要多久?不知道開庭不固定但是幾個月跑不掉>4.我還有甚麼地方需要特別注意的嗎?不要用非法手段上法院會扣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