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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上她,可是。。。。

以下給您做參考:

民法親屬篇第1052條所規定的具體離婚事由中:
(裁判離婚之原因)

第一項: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 重婚者。
二 與人通姦者。
三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
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 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一○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第二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第 239 條 (通姦罪)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第 245 條 (告訴乃論與不得告訴)
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
訴乃論。
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elias2641 wrote:
請問已婚男士如果你...(恕刪)


這問題應該會非常複雜了
如果老婆同意最好可以保留證明老婆知道,這樣以後如果老婆要告對方這樣是告不贏的
你的情況跟我朋友很像,我朋友的做法是有開始喜歡但還沒有放感情下去之前就跟那女生明講了,女生選擇繼續當"比較好的朋友",以後的事以後再說。
elias2641 wrote:
請問已婚男士如果你...(恕刪)
離婚除了簽字以外,還可以訴請法院判決!!
搞不定就走法院吧!!
做了就別後悔!
不自愛的人他這樣對你 你都要趕到感激了
可能他是為了小孩著想
除非願意白紙黑字...
否則追究起來,無憑無據,上法院還是有疑慮~~
是否分居後,還共處一室?
若為孩子,離婚不搬出去是比較好...
等到孩子能接受了,亦或是雙方都有另組家庭的意願,再搬出去。
笨阿 !!!!!!!
口頭上說~~在法律上沒有效的!
過許哪天她! 想通了!
直接抓你 呵呵
你就完了! 條件上你就要妥協她了
贍養費 還有小孩監護權 等等.....你就站在輸方

要想清楚~~ 別被抓姦了!!! 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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