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的。
既然離議書上有載明給付,男方片面終止則屬民法的債務不履行,即男方為債務人女方為債權人。
女方可依離婚協議書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進而對男方財產聲請強制執行(就是查封其財產)以支付其積欠款項。
誠如樓上所言,若男方早一步脫產或根本沒有收入,沒有財產可以執行時,當下仍是拿不到錢的。
但在這種狀況下,法院就會核發債權憑證,等到日後查得財產再執行。
需注意的是,債權憑證的消滅時效為五年,只要女方每五年內再向法院換發一次,就可以追討一輩子,至其給付為止。
就算債務人死亡,只要繼承人未拋棄繼承,就有機會拿回錢。
換言之,除非男方名下一直沒有財產或是不繼承任何財產,不然還是有可能會被法院追出查封的。
正因如此,如能力所及的話,建議還是依協議內容給付,當然也可以一輩子擺爛做好被追的心裡準備,端看您如何選擇。
還是是那句話:這世上,錢能解決的都不是問題。
若真有特殊原因暫時付不出,也可開誠布公的和對方談一談,看是減少部分費用,或是寬限給付的方式等等。
因為真沒有錢逼急了還是沒有,再上法院勞心傷神耗財一樣還是沒有,或許對方可以接受。
至於,故意不付的情況就不在本文的討論之列了。
希望有幫助到您。
請問您~在離婚協議書上有載明要付的費用
男方卻因某種原因而終止,會有法律的責任嗎?
劉自強543 wrote:
請問您~在離婚協議...(恕刪)
台北市1名人妻去年10月回家時,遭丈夫反鎖在門外2小時,門打開後,竟撞見丈夫與女同事一起走出家門,房間床頭櫃有已拆封的保險套包裝與衛生紙團,人妻怒告通姦。
人妻表示,當天帶小孩回娘家,丈夫原先答應要到娘家接她回家,等到傍晚丈夫仍然沒有出現,加上丈夫最近行蹤詭異,讓她起了疑心,才會獨自回家察看。
人妻回到住家拿出鑰匙開門,卻發現內門遭到反鎖,驚覺家中有人,於是她就在門外守候2小時,家門打開了,開門的竟是丈夫的同事,丈夫緊跟在後,她氣炸了。
人氣憤怒的攔下2人報警處理,並帶警方到房間蒐證,發現床頭櫃有1個已開封的保險套包裝,廁所有可疑的衛生紙,但就是找不到保險套。
丈夫與同事否認通姦,對於床頭保險套的包裝表示不知情,雖然衛生紙團驗出2人的DNA,但未能證明2人有發生關係,因此檢察官將2人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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