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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人要共同監護........共同監護好嗎

最好不要共同監護,現在我想到其壞處:
1. 甲乙夫妻離婚協議小孩共同監護,週一至週五小孩住在甲方處,週六日住在乙方處,週日晚上送回去。可是乙方於週日晚上不依協議送回小孩,甲方報警極可能不被受理。原因是雙方都是監護人,如果單方監護警方會協助。
2. 小孩萬一出意外送醫而要緊急手術開刀,當然是要監護人簽字同意。可是另一共同監護人無法及時趕到,醫師極可能自保而放手不管了。在學校也是一樣,老師交代學生帶文件回去要家長簽字蓋章時,若是共同監護就會多一些麻煩就是了。

法院具有止訟息爭的功能,若是裁定共同監護豈不是在製造爭執糾紛!因此,法院一般不會裁定共同監護而是單方監護。現在連法院都不主張共同監護,所以大人雙方協議時最好是單方監護。
都可以共同監護了,還離什麼婚?搞不懂其中邏輯...
留七分正經以度生,留三分癡呆以防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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