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nhugh wrote:先驗傷報警 申請保護...(恕刪) 你確定這樣可以申請保護令?如何聲請通常及暫時保護令?申請的對象:1. 加害人與被害人間必需是家庭成員(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亦可聲請)的關係。2. 加害人必需對被害人有施以肢體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的行為3. 被害人覺得有必要聲請保護令以保護自己安全。
Malic_z wrote:求救!女前同事跟他前...(恕刪) 太古意了!3月那天被打的時候,有沒有人證可以證明如果有,請在被打那天加6個月的期限內直接告這個恐怖前情人男女之間分分合合,本來是雙方間的私事但一方勾勾纏的話真的要小心一點會動手的,直接黑名單+刑事傷害告訴無誤對恐怖份子,心軟是不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