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rasha wrote:你的想法我懂 , 但會有那樣的協議 認同,個人體會過,所以只有一協議採分別制,寧可個人管好個人,共同負擔生活,妳的我不干涉,要管我的,沒門,我要給妳的,自然會給妳,不是妳想要,偷拐搶騙我就得讓妳。
甚實第一句第二句,主要都是在保護自己的財產耶有些女生會在孩子小的時候離婚,等小孩長大有謀生能力了再回來認親而小孩長大時,有時是因為天性或輿論壓力,不得不認這個媽孩子若跟媽媽又搭上關係,有時候事情會變很複雜簽這種協議,兩人都奇怪。沒有信任,結什麼婚身為女生,要我簽這種約,我寧可不嫁。婚前用時間來證明自己不是貪男方錢財,這樣的作法比較實在要是女生怕被人閒言閒語才簽這種約,其實作用也不大,反正愛閒言閒語的人,總會動不動就酸酸的說:那都嘛是貪圖男方有錢~~女生也太笨了,要是男生在得子後,用盡辦法拋棄糟糠妻,她真的是虧大了
其實這條款是定來測試女生愛的是否純粹是這個人因為不愛對方的財產, 已經知道沒得分至於孩子的部分, 做人雖然不用像律師, 但是粗淺的法律常識還是要有違反公序良俗的契約無法律效力所以真心愛這男的, 聰明的女生可以簽下去要是我愛的富家女要我簽這種約, 我也會簽 (純做夢, 甭砲這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