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愛你唷 wrote:我跟我女友很相愛但是...(恕刪) 我後來才看到XXX那你們就是旁系七等血親且輩分又不同女方算是你的姑姑哪有什麼表阿姨亂講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二、旁系血親及旁系姻親之輩分不相同者。但旁系血親在八親等之外,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之外者,不在此限。三、旁系血親之輩分相同,而在八親等以內者。但六親等及八親等之表兄弟姊妹,不在此限。你們屬於第2項因此不能結婚快分手吧另外問一下女生幾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