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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跟伴侶制度兩種方案~~大家選哪一種

cklin01 wrote:
但是如果伴侶契約合法化
異性戀者會變成一個人可以有一個夫妻關係同時有多個伴侶關係...(恕刪)


不是這樣的喔,請去看看伴侶契約的條款,

伴侶契約的簽訂和婚姻登記是二選一的,不能同時有婚姻關係又有伴侶關係,

如果原本是簽訂伴侶關係,後來想登記結婚,那就要先解除伴侶,

而且伴侶關係一次只能簽訂一個人,如果要換人,就要先解除前一個伴侶。
ihaterayfan wrote:
意思是多元成家也有異性戀可以用的伴侶制嗎?...(恕刪)


是的,伴侶制度是不管性別的,異性戀、同性戀都可以使用。


ihaterayfan wrote:
多元是指同時一對多或多對多?...(恕刪)


一對一。

多元成家是你的伴侶可以是異性也可以是同性,

這個多元不是很多個人的意思,而是很多種可能性,不侷限於異性的意思而已,

所以原本的異性戀一對一的關係當然也可以使用。



但是如果對方劈腿要分手解除關係是很容易的。
所以一男兩女同屋簷是可以的???因為根據法案
~~多人家屬則是以「選擇家人」(Chosen Family)的概念擴充民法中「家」的定義,也就是說,「家」不再是以親屬關係作為必要基礎,而是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在一起,無論是沒有血緣關係的朋友、情人,或具有血親、姻親關係的親屬,只要視彼此為家人即能共同成家。

有點亂

pinkitty wrote:
我沒有反同志 所以不要說我歧視
而是我看不懂這個多元成家到底在幹嘛

可能是在暗中鼓勵亂倫,性濫交,最終的目的在於
摧毀婚姻制度,以及一男一女組成一個家庭的型式

cklin01 wrote:
伴侶契約其實不需要合...(恕刪)


伴侶跟婚姻關係只能擇一唷~!
所以你有另一半的話,就不能締結伴侶契約~
同不同屋簷法律管不到啦(沒簽伴侶契約就同居的人現在不是一堆),
但是伴侶契約的條款規定是:

不限性別之任兩名滿二十歲且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得締結伴侶契約。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無效:
一、有配偶或伴侶者與他人締結伴侶契約。
二、與直系血親締結伴侶契約。

所以只能兩個人簽訂伴侶關係,不能三人以上同行
而且已有婚姻或與其他人簽過伴侶契約,就不能重複簽 (類似重婚的意思)。


valen-hsu wrote:
可能是在暗中鼓勵亂倫...(恕刪)

亂倫是不行的喔:與直系血親締結伴侶契約者無效。

ashley515 wrote:
我會想選伴侶制度,因...(恕刪)



嗯...我真的只是純好奇提出以下問題...
那這樣就乾脆不結婚,一直以情侶的身分在一起便可以不是嗎?

姻親家人給的壓力,
不外乎是生活習慣或是生兒育女,還有婚姻附帶的義務責任
但選擇伴侶制度就可以免除這些壓力了嗎?
我覺得伴侶制度這只是變成"可不可以光明正大撇除義務責任"而已....
bellechen1221 wrote:
那這樣就乾脆不結婚,一直以情侶的身分在一起便可以不是嗎?

當然可以呀,只是差在一些法律上的身份與保障不同(伴侶有伴侶證,可以繼承遺產等)。

bellechen1221 wrote:
姻親家人給的壓力,
不外乎是生活習慣或是生兒育女,還有婚姻附帶的義務責任
但選擇伴侶制度就可以免除這些壓力了嗎?(恕刪)

多少可以減輕這方面的壓力吧,因為台灣的老一輩還是比較傳統的,
要過門娶進門的才算是媳婦,沒結婚就是年輕人談談戀愛,
所以比較不會去干涉小倆口那麼多吧? (但是可能會催婚)


總之,我覺得要怎麼選擇,要同居、伴侶、還是結婚,
相愛的兩個人討論有共識就好,法律只是提供多一種選擇性罷了。
那以後女生就更有藉口要房子了

她會說: 我付出我的青春, 你卻說走就走

我看先把房子過戶到我名下當成我未來的保障
我不贊成伴侶


原因很簡單

因為可以「片面取消」



兩個共同約定的東西
我今天不爽就取消...
不用經過另個人同意

非常不負責任...


這跟情侶有差別嘛?
不開心就分手



不要假借「自由」行不負責任之名




婚姻 跟 伴侶 只是換個名詞 骨子裡依然是兩個家庭的結合

男男結婚 或女女結婚 我贊同

但不贊同用伴侶去塑造一個隨時說離就離的法律,那何必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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