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vin4931 wrote:也對!不能老...(恕刪) 如果照你說的女方不合作開門, 男方提槍也沒用...那為什麼還是有一堆女人被強姦、強暴?所以被強姦強暴的都是合作開門的?那也不會有強姦犯強暴犯的詞存在拉!!會提告男生一方面是男生力氣較大第二方面 女生有懷孕的風險
cepillo wrote:1.女性對未成年男性...(恕刪) 嗯!沒錯簡直把女兒當妓女其實該來還是會來難道這些人的女兒只要跟別人發生性關係就要賠錢嗎?之前還發生母親要求女兒到處去跟人家發生關係然後要求和解費用
你忘了這裡是鬼島阿~~快逃吧~~法律是有錢人在玩的~~如果沒錢還是乖乖的遵守法律~~法律是當權者制定的~~如果沒有權力還是乖乖的遵守法律~~人民公民在台灣是個屁~~你是誰~~當權者你跟他很熟嗎~~他搞不好還不想認識你咧~~甚麼時候會跟你麻吉麻吉~~選舉的時候啦~~一個公投法~~門檻訂那麼高~~怎麼過~~合理嗎??法條明明寫在那邊~~你卻說實務上怎樣怎樣~~如此的法治素養~~你會希望人民如何遵守~~假如你有一個女兒~~14歲~~跟人合意性交~~你有足夠的法治素養接受嗎~~不要說你有足夠的法律素養好了~~你明知對方14歲~~你假設25歲好了~~如果台灣的法律很健全~~你吃了對方使對方懷孕~~你會負責任嗎~~還是會落跑~~其實你仔細想一想~~事實上台灣的法律根本是不健全的~~所以大部分的人會選擇後者阿~~台灣夾娃娃太方便了~~怪誰咧~~怪自己阿~~自己選的~
pk-king- wrote:先聲明,本帖討論的條...(恕刪) 要改法律也可以呀但要等到有民意共識了就可民意何時有共職?等到樓主有女兒,你女兒未成年跟人有合意性行為,你也不認為對方犯罪不對男方提起告訴,心裏也沒疙瘩那差不多是民意有共職的時候了不要這事除罪化後萬一你女兒也有這樣的事你又跳出來大叫「什麼爛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