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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申請低收入戶證明


beanmilk6965 wrote:
姊姊工作當看護...(恕刪)

以前可能要拿前給老公所以沒錢
當看護不是別人要付66000嗎?
應該很快就超有錢了
住過院請過台灣看護的人路過
七零八落 wrote:
先問一下,如果離婚的...1.家庭總收入分配全家人口平均每人每月低於最低生活費(102年即11,832元)。2.全家人口之現金(含存款本金、利息)、有價證券及投資合計金額每人每年未超過75,000元。
3.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金額未超過350萬元。
............(恕刪)

你所謂的平均每人每月低於最低生活費102年11832只是新北市的標準
並非全台適用.....
102年台北市平均每人每月低於最低生活費:14794
102年高雄市平均每人每月低於最低生活費:11890
102年台中市平均每人每月低於最低生活費:11066
102年台南市平均每人每月低於最低生活費:10244
102年台灣非直轄市平均每人每月低於最低生活費:10244
金門連江為8798

jinfuwu wrote:
直系血親姐弟不可能有...(恕刪)

taiwan NO1 wrote:
兄弟姊妹是旁系血親...(恕刪)


對不起,我去罰站,我搞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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