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上的雷大已經把法條點出來了!第一,在網路上討論已屬於公開第二,誹謗罪是以誹謗事實認定,雖不具名,但足以讓他人推測出誹謗之對象,就構成法條所陳述的要件,如你說的A君在另一篇公開的網誌所寫的那一段明顯意圖誹謗他人,第三,就算是事實,但涉及私德,無關公益之事項一樣構成誹謗,何況還有不實誇大的部分!第四,根據我了解,誹謗事實構成,並非只有當事人可以提告,其它人也可以告發,差別在於第三人告發因非當事人本身,故不會有民事的損害賠償,只有刑事的妨害名譽罪名。以上給你參考!也同時給A君參考,趕快撤下言論吧!
y2k6wu wrote:樓上的雷大已經把法條點出來了!第一,在網路上討論已屬於公開第二,誹謗罪是以誹謗事實認定,雖不具名,但足以讓他人推測出誹謗之對象,就構成法條所陳述的要件,如你說的A君在另一篇公開的網誌所寫的那一段明顯意圖誹謗他人,第三,就算是事實,但涉及私德,無關公益之事項一樣構成誹謗,何況還有不實誇大的部分!第四,根據我了解,誹謗事實構成,並非只有當事人可以提告,其它人也可以告發,差別在於第三人告發因非當事人本身,故不會有民事的損害賠償,只有刑事的妨害名譽罪名。以上給你參考!也同時給A君參考,趕快撤下言論吧!...(恕刪) 標記一下,謝謝分享!
雷小炫 wrote:刑法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並沒有提到指名道姓的問題而且已經涉及私德,且意圖散佈很明顯已經構成誹謗了...(恕刪) 標記,謝謝分享!
genius_c wrote:請教 樓上的 ...(恕刪) 樓上的專家把癥結點講出來了,該事件後來陳文茜好像沒有提告,用另一種高明手法讓它落幕了。倒是在該事件後,北港香爐這個詞,變成帶有貶抑的意味,所以後續有人用北港香爐一詞問候別人,實際判例上倒確實構成了妨害名譽罪了。另外修正一下小弟之前的講法,妨害名譽罪為告訴乃論,一般說來當事人才是告訴權人,第三人告發通常檢察官不予偵查,除非有被害人之同意書。而如果是對已死之人犯妨害名譽的話,根據刑訴法234條第5項,刑法第三百十二條之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已死者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為告訴。
這種東西我覺得板大真的有這意願倒不如去諮詢一下律師比較有用吧這種東西還是給專業的人士比較能了解但基本上如果要告的話也要能提出證明證據說A君說的事情如實就是在說B君而且A君的內容也涉嫌到毀謗的地步才有可能告吧你們既然有和解~應該會有和解書吧或者是任何能證明發生過這種事情的證物我個人是感覺只要能舉證應該是能告啦不過還是要問法律顧問比較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