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

法律問題~我只要不指名道姓,我公開他人秘密及毀謗,他也不能告不了我?

樓上的雷大已經把法條點出來了!
第一,在網路上討論已屬於公開
第二,誹謗罪是以誹謗事實認定,雖不具名,但足以讓他人推測出誹謗之對象,就構成法條所陳述的要件,如你說的A君在另一篇公開的網誌所寫的那一段明顯意圖誹謗他人,
第三,就算是事實,但涉及私德,無關公益之事項一樣構成誹謗,何況還有不實誇大的部分!
第四,根據我了解,誹謗事實構成,並非只有當事人可以提告,其它人也可以告發,差別在於第三人告發因非當事人本身,故不會有民事的損害賠償,只有刑事的妨害名譽罪名。
以上給你參考!也同時給A君參考,趕快撤下言論吧!
對了,忘記說一件事,不管在法律上或是語文用法上,「公開」與「秘密」是互斥的,不可能同時存在,所以【公開秘密毀謗】聽起來很怪!

J.C.Y.T wrote:
A君與B君2人互相在...(恕刪)

只要觀看a軍部落格有人知道是在講b君
那a君就構成公然毀謗啦~
請教 樓上的 法律專家,

”北港香爐人人插”事件中,書籍作者:李昂 又犯了什麼罪呢?

之後,她有被關/罰款/道歉嗎?

就像"騜"一樣
每天有上萬人在罵騜
問題是世界上沒有一個人叫騜
但騜到底是誰大家都明白
y2k6wu wrote:
樓上的雷大已經把法條點出來了!
第一,在網路上討論已屬於公開
第二,誹謗罪是以誹謗事實認定,雖不具名,但足以讓他人推測出誹謗之對象,就構成法條所陳述的要件,如你說的A君在另一篇公開的網誌所寫的那一段明顯意圖誹謗他人,
第三,就算是事實,但涉及私德,無關公益之事項一樣構成誹謗,何況還有不實誇大的部分!
第四,根據我了解,誹謗事實構成,並非只有當事人可以提告,其它人也可以告發,差別在於第三人告發因非當事人本身,故不會有民事的損害賠償,只有刑事的妨害名譽罪名。
以上給你參考!也同時給A君參考,趕快撤下言論吧!...(恕刪)


標記一下,謝謝分享!
雷小炫 wrote:





刑法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
並沒有提到指名道姓的問題

而且已經涉及私德,且意圖散佈

很明顯已經構成誹謗了...(恕刪)


標記,謝謝分享!
genius_c wrote:
之後,她有被關/罰款/道歉嗎?...(恕刪)


被影射者有提告嗎?
如果沒有
她有被關/罰款/道歉嗎 這還用問我嗎?

genius_c wrote:
請教 樓上的 ...(恕刪)


樓上的專家把癥結點講出來了,該事件後來陳文茜好像沒有提告,用另一種高明手法讓它落幕了。
倒是在該事件後,北港香爐這個詞,變成帶有貶抑的意味,所以後續有人用北港香爐一詞問候別人,
實際判例上倒確實構成了妨害名譽罪了。

另外修正一下小弟之前的講法,妨害名譽罪為告訴乃論,一般說來當事人才是告訴權人,第三人告發通常檢察官不予偵查,除非有被害人之同意書。而如果是對已死之人犯妨害名譽的話,根據刑訴法234條第5項,刑法第三百十二條之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已死者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為告訴。
這種東西我覺得板大真的有這意願
倒不如去諮詢一下律師比較有用吧

這種東西還是給專業的人士比較能了解

但基本上如果要告的話
也要能提出證明證據說A君說的事情如實就是在說B君
而且A君的內容也涉嫌到毀謗的地步才有可能告吧

你們既然有和解~應該會有和解書吧
或者是任何能證明發生過這種事情的證物

我個人是感覺只要能舉證應該是能告啦
不過還是要問法律顧問比較準

  • 3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