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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未成年性關係 男35歲 女17歲

沒有過夜
SAVE陳小重 wrote:
我朋友最近認識一個女...(恕刪)
仙人跳.
SAVE陳小重 wrote:
我朋友最近認識一個女...(恕刪)
SAVE陳小重 wrote:
我朋友最近認識一個女...(恕刪)


合意性交不犯法

只要肚子沒有被搞大

並舉證對方是在非強迫的情況下發生性交

就不會有罪

不用擔心啦

**********************

幫你爬了一下2011年的舊文

新北市補習班何姓男老師為情竇初開的高二女生補習數學,卻跨越師生分際與20歲差距少女陷入熱戀,還把教室當成偷嘗禁果的樂園,少女甚至主動幫忙搬開課桌椅方便兩人做愛。女方母親得知後心碎提告,責備何男罔顧家長望女成鳳的期待。但板橋地檢署認為少女已滿17歲,且同意發生性關係,將何男不起訴處分。
發文不附圖 此風不可長 沒圖沒真相 快貼圖上來
原來滿16歲就不算犯法阿,我還以為是18歲.做筆記 做筆記.

SAVE陳小重 wrote:
我朋友最近認識一個女...(恕刪)


你先承認男35歲就是你吧

不承認.

就算沒罪可是會被易科罰金喔

SAVE陳小重 wrote:
我朋友最近認識一個女...(恕刪)

也要有威脅強迫的證據才行。
我砲故我在

ico999 wrote:
你朋友有證具能證明是兩情相悅嗎?

兩情相悅不是你朋友說了就算數...(恕刪)



我覺得提告者舉證2人有發生關係更難...
是有拍影片或有留下體液嗎QQ

SAVE陳小重 wrote:
我朋友最近認識一個女...(恕刪)


父母提告
告誘拐未成年少女
SAVE陳小重 wrote:
我朋友最近認識一個女...(恕刪)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227條的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違反其(未滿十四歲之男女)意願者,更依第222條第2款規定,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另外有第227-1條的兩小無猜條款,即未滿十八歲的人犯第227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或根據第229-1條,即未滿十八歲的人犯第227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另外,台灣的《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明定:「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男女發生關係若雙方都17歲

無罪

可以說成無知

但男生35歲女生17歲

怎樣女生自願都算強姦

因為對方未成年

自己看著辦吧

等女友18再來分手不遲

急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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