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帽 wrote:不用理她...這算是心理學的用法跟你講他有證據...其實他根本沒有會這樣講只是要你自招...(恕刪) +1以前就看過法律上的詭辯法比如甲指責乙是小偷,那甲就必須拿出證據不能說甲指責乙是小偷,然後要乙拿出證據證明他沒偷甲的東西,因為邏輯上沒有辦法去證明不存在的東西但就是會有人用這種方法造勢,講得好像振振有詞滿嘴道理,其實全部都是屁,政客抹黑他人時常用的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