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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幫幫忙,難道人善被人欺嗎??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jul/5/today-taipei4.htm
這人是被台北市刑大抓的
證據?
不是已經有了嗎?

長期用無號碼的電話打給你不是嗎?
妳手機顯示無號碼
可是妳把時間 日期記下來
去電信公司申請歷程
還是會有號碼的喔

如果長期 且連續
要是還是半夜的話


可以告"強制罪"?
之前報紙不是有案例?

另外散播妳的資料 造成你的困擾
這些都是證據不是嗎?

且有些證據是你可以自己製造的
像在網路上散播 辱罵 算是公然污辱罪吧?
對方用詞小心 你就讓他不小心阿~

至於報案方面
如果警察不受理
最簡單的一個辦法
去派出所 當著警察面前拿出錄音筆
請他再說一次
然後當著他們的面
打110報警 說明警察是否可以不受理
現在打110都有錄音的
接電話的員警不敢吃案
而且處裡完幾個小時 還會來電問你處裡的好不好


或是直接去民事法庭
有免費的法律諮詢
可以直接免費詢問
然後直接那邊寫狀紙告上去
都很簡單阿~

要是警察有受理 也不用自己跑
在派出所就說你要告
他們就會幫你送上去了


我今年才跑了幾趟

拿到三個勝訴跟一張和解書

勝訴是刑事的 對方加起來被判賠了幾萬而已

和解是民事的
和解書內容是
承認犯行 且有但書 日後若在犯 願陪20萬 且同意這和解書讓我做成廣告
在對方店門口旁邊刊登三天


至於為什麼要和解
因為他犯的罪頂多賠幾千而已

但是有這份和解書後
我相信我拿的到20萬~

且和解書可以說是視同承認
日後在法院上 可以拿這個影響法官的 觀感~



法律本來就不是保護好人
不過樓主也不一定是好人就是了
都知道是誰了
也一定知道因為甚麼事情結怨
如果真的自己受委屈
早在這邊說的清清楚楚了~
參考這篇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00628/32619137/
警察的意思是
就算知道是誰把我電話 照片 工作地點公佈
但沒證據證明是她
而且沒有辱罵或援交的詞所以不構成刑事
還要我自己搜證
例如自己打電話套話

無號碼電話騷擾部分
電信公司說必須要接聽才能查到電話
前陣子都轉接所以可能查不到
所以最近只要有打都接

我當然知道是誰
我當然知道事情的經過
所以不把事情經過說明白
就不是好人?

steelheart1230 wrote:
最近有發現有人將我的電話、照片、上班地點公開在fb及aio交友網站
網站上留言
"喜歡刺激,想談戀愛,熱愛聊天的.....歡迎大家打來或是到工作地點找我"

並且長期用無號碼打來騷擾我
最近又虛擬帳號間接引導交友網站的會員打電話給我

剛去警察局報案
警察告知這不構成刑事要件
還叫我們先換電話,為什麼我被騷擾卻拿她沒轍還要換電話?

已明確告知警察知道是誰,但警察回答沒有明確的毀損名譽等於沒有直接的證據
並且要我自己舉證被騷擾所帶來的直接影響才能查ip??
所以只能長期被騷擾直到有直接的證據才能對她提告嗎??


是警察不想辦

無聲電話 無號碼 長期騷擾

調通聯都可以報案

那一家警局

警察回答沒有明確的毀損名譽等於沒有直接的證據

他用這話嚇你讓你不報案 這才是叫瀆職!!

請公佈警局和值班員警

01還是有正義的

steelheart1230 wrote:
最近有發現有人將我的電話、照片、上班地點公開在fb及aio交友網站
網站上留言
"喜歡刺激,想談戀愛,熱愛聊天的.....歡迎大家打來或是到工作地點找我"

並且長期用無號碼打來騷擾我
最近又虛擬帳號間接引導交友網站的會員打電話給我

剛去警察局報案
警察告知這不構成刑事要件
還叫我們先換電話,為什麼我被騷擾卻拿她沒轍還要換電話?

已明確告知警察知道是誰,但警察回答沒有明確的毀損名譽等於沒有直接的證據
並且要我自己舉證被騷擾所帶來的直接影響才能查ip??
所以只能長期被騷擾直到有直接的證據才能對她提告嗎??

請各位01神人們幫幫小妹我(恕刪)

因「喜歡刺激,想談戀愛,熱愛聊天的.....歡迎大家打來或是到工作地點找我」此文字,
並無直接指出有毀損樓主名譽之情事(例如:一夜情等,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情事),
以致樓主主張刑法第310條,恐尚有爭議。
但是否有間接隱喻其意思表示,則尚待釐清。

而「最近有發現有人將我的電話、照片、上班地點公開」此行為,
恐有妨害樓主秘密之虞,故建議樓主主張刑法第318-1條尤佳。

其「公開在fb及aio交友網站」此行為,
也有偽造樓主署押之疑,也建議樓主可併提出刑法第217條示疑。

刑法第310條:(第27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俗稱妨害名譽罪|告訴乃論)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318-1條:(第28章妨害秘密罪|俗稱洩露秘密罪|非告訴乃論,俗稱公訴罪)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7條:(第15章偽造文書印文罪|俗稱偽造署押罪|非告訴乃論,俗稱公訴罪)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法規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聲明:僅 供 參 考。
難得糊塗|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扶助協會理事長
這種事情,因為警察不是那麼清楚能控告什麼罪名,又或是小罪所以不受理,隨便找個理由搪塞給你這種狀況常見。就如樓上大大所說的,記住該警察的名字、錄音,就好處理。

之前有上網查,可控告強制罪,但資訊不多。直到前陣子,看了某新聞,一男子收到一個推銷電話,好像是晚上還是他在睡覺的時候吧,他就打了好幾通回去罵三字經,推銷者就告他強制罪,結果該男子被判賠。

你可能可以查一下強制罪是否屬於刑事,若是民事就直接去法院,若刑事..透過警察也只是個手續,(他們做完筆錄再丟去地檢署,地檢署的檢察官再查一次),去地檢署直接申告比較快。

他用未知號碼打給你,你一定要接起,才能查到他的號碼,去你的電信業者那邊申請即可,拿到號碼去警局讓他們幫你調該號碼的使用者。

強制罪、妨害名譽、偽造文書,這三條,肯定告贏。
靠警察就是錯誤的第一步
公家機關標準的SOP
沒背景沒關係的~能推就推能閃就閃~除非重大案件
警察是只想報案人提供完整的過程,最好涉及那些條例都一一解釋給警察聽
讓他知道怎樣去辦案
不然吃公家飯的警察~這種沒鬧出人命的案件很少主動會幫助活老百姓的
10年前也被這樣玩過,
被對方PO在同志網徵友
一天10多通Gay來電約出遊
到最後也不知道是誰搞鬼。
但想必對方一定是個Gay。
那時候是沒有社會經驗的專科生,
若是現在被搞,
一定要讓他付出慘痛代價。


被警察吃案你可以試看看去你家附近的立法委員服務處陳情,
又因為對方使用網路散布你的隱私可以試著用網路報案。
絕對可以提告

如果有人冒充你貼文的話

可以從上面的IP位置來追查

前提你要自己先準備好充分的證據資料去報案

有多少就全部列印下來

有證據在也能證明你不是空口說白話

而且你進去報案態度要比較堅決強硬點

擺明就是要告的心態

而且告不告的成也不是警方能決定

是看你有多少有利於你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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