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請您保留好收據及上網找一份文件「婚紗攝影(禮服租售及拍照)契約範本」
再來,裡面你會發現這一份內政部規定的定型化契約的內容,跟婚紗業者跟您講的事情是有非常大的出入的的。
第十二條,婚紗業者確實可以在簽訂契約時,收取不超過價金百分之二十為訂金,但婚紗業者是否能擅自沒收訂金?此點爭議非常大。
第八條,甲方得隨時終止契約,但因契約中止對乙方所產生的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以第八條來說,消費者也就是甲方隨時有終止契約的權力,也就是被這份內政部規定的定型化契約所保護,所要給付的金額也不過就是他們因我們終止契約所產生的損失,若他們硬要以排定日子這荒謬的說法來求償,請他們列好損害清單證明,然後請他們等著上法院,三個月前退會有什麼損失?
1.依《民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一項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 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婚紗攝影契約所約定的內容,為約定一方完成影像拍攝,再由他方依所完成的拍攝內容支付對價,故契約性質應為承攬契約,本案消費者的地位屬定作人,婚紗業者屬承攬人。
2.其次,依《民法》第五百十一條本文之規定:「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本案消費者主張退還定金並提出申訴時,婚紗業者既尚未開始拍攝照片或完成約定之工作,則消費者主張終止契約,本係依法律規定所為之主張,婚紗業者不得拒絕消費者的請求。
3.消費者終止契約後,婚紗業者拒絕退還消費者所預先支付之定金,主要理由應係消費者違約,故以定金充作違約金沒入。惟查,如前所述,消費者要求終止契約,係基於法律規定所為之主張,故契約之終止即難認有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存在,消費者毋需負擔違約責任,是以婚紗業者於契約終止後即應退還消費者所預付之定金,而不得逕將定金沒收。
4.婚紗業者若為履行雙方契約進行準備,因此支出相關費用而致損害者,可否要求消費者賠償?就此部分依《民法》第五百十一條但書規定,定作人終止契約後:「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惟其損害範圍及數額應由婚紗業者提出證明,而非聽由婚紗業者任意主張損害之數額。
三、綜合以上,本案消費者於婚紗拍攝前即向婚紗業者主張終止契約,屬合法權利之主張,並無違約情況,除非業者能證明於契約終止之前,業者為履行與消費者的契約而支出相關之必要費用,否則婚紗業者即應全額退還消費者所預付的定金。
總之,他們訂金一定得退,因為您根本沒有做過"違約"的事情。
1.你解除契約只是依照定型化契約規定,合理合法行使你的權力
2.在定型化契約裡最上面有寫到,此定型化契約需給消費者攜回行使「五天以上契約審閱權」
若無法證明他有給你行使審閱權的權力,或他沒給你簽放棄行使五日以上契約審閱權,簽定契約無效
3.此份定型化契約為內政部規定,婚紗業者可提供自己公司的契約給消費者,但內容只能「更好、更能保護消費者」否則無效。
講到這裡你懂了嗎?上網把「婚紗攝影(禮服租售及拍照)契約範本」印下來,然後叫他把錢拿出來。
我覺的您的說法好像一半正確,一半不正確(若有錯誤請指正),他說八月多訂下的合約,九月才要退應該早就超過審閱期,另外新秘已花錢聘請另一位助手幫忙,這應該就算是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就如同退機票的時後,它也會扣除掉手續費或其它所屬的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金額,因此只要新秘提的出就應賠償,若提不出就該全額退費,我想這就是照法律來走的重要性。
以上若有錯誤請大家指正,勿筆戰。
haven6000 wrote:
我們年底結婚
我女友在8月多先在網路上找了新秘後來也簽約了 訂結婚同一天 12000元
我女友付了6000的訂金 因為那天新秘早上也有檔 所以會請另一位幫忙
後來我們在9月底拍了婚紗 也請了造型師
後來覺得造型師很不錯 所以就想說請她當我們的新秘
然後想說把之前網路上訂的那個想說看是否能退掉
原本想說看能不能回5000回來 1000給他們當做賠償
後來看了一下合約書 以理論來說 如果悔約 他們是要沒收訂金的
但我想說試著討論看看 應該有談的空間吧
因為我們結婚是12月底 當時是9月底跟他說要退訂
還有3個月 應該不至於會影響什麼吧
後來跟新秘恰談後 他說他已經推掉很多案了 所以沒辦法退
要照合約走
後來談了一下 他們願意退我們2000元
變成他們一人有2000元的賠償金
其實我還蠻傻眼的
不知道大家覺得如何呢?
因為會退掉是因為 想說婚紗公司的新秘 會比較了解他們的禮服適合什麼造型
萬一請新秘連禮服都看過 萬一搭配的不好 這樣就糟了
話都你在講
合約你也看過了 也說毀約沒收訂金
最後有談判空間卻說傻眼?
你根本就是自打巴掌吧
這種態度 我只能說 你到時後婚禮就祈禱一切順利吧~
簽約不看約只會簽名
有問題就開始想要偷吃步不深思熟慮
遲早會吃苦頭
กิิิิิิิิิิิิิิิิิิิิ ก้้้้้้้้้้้้้้้้้้้้ 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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