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nja680614 wrote:大聘大多是做面子的一...(恕刪) 婚約只是一種約定要結婚的意思表示而已。不必有什麼儀式,也不必登記,只要符合民法所規定,那就有效。(民法第972條以下)所以雖然宴客完沒登記,加上又有在一起生活的事實,那也只是還沒結婚,不表示婚約沒了。婚約還在表示解除條件未成就,聘金怎能隨便撤銷。記者寫的看看就好,這句"因此雖未登記但婚姻關係仍存在"。應該是婚約仍存在才對。婚姻關係之有無跟婚約存在與否是不一樣的兩件事。
我覺得事情的癥結點在於當初贈與是因為 "訂婚"而雖然沒登記結婚 但是雙方也沒分手(依然同居)所以當初的訂婚這個事實並未涉及詐欺跟欺騙所以判定這個贈與依然有效但是他門兩個的婚姻 有沒有效 這其實一點關係都沒有
這就是習俗與現代脫節的問題了.以前的人,悔婚是很丟臉的事,娘家也不敢讓你回.所以訂婚收下訂金就跟已婚沒兩樣.....但是現代人就算結婚都可以輕易離婚.何況只是訂婚!!婚約(訂婚)沒有法律效果, 如果訂完婚拿到錢,就分開或不去登記,現賺88萬...
joseph542266 wrote:http://tw....(恕刪) 表面上看起來是公公的錯實際上,若爭議點是結婚要登記,公公是對的若爭議點是結婚宴客,媳婦是對的爭議點在於,為什麼結婚登記這麼簡單的動作不去做,陷自己公公於不義?另外,丈夫的說法為何?若只是結婚登記這種小事,為何不押著老婆去做?單憑一方的說法,不足以了解事情的全貌我認為,這其中必有不為人知的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