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分開還要去簽個公證的契約....
民國91年以前民法規定夫妻是聯合財產制 雙方共同處分婚後財產
但因為實務上問題很多
民法現在已經修正為未特別進行約定的夫妻適用法定財產制
夫妻各自處分其財產與債務
也就是說 一方的債務 另一方除非作保附有連帶責任 否則不需要清償
但如果一方死亡 另一方沒有拋棄繼承 則要清償
離婚的話就是以婚後產生的財產 扣除債務後將差額做剩餘分配
所以離婚時如果一方先脫產 另一方也拿不到什麼錢
Bertholt wrote:
不是應不應該分開 是...(恕刪)
http://tw.myblog.yahoo.com/twdcwomen/article?mid=876
仔細看了一下跟共同財產制有關的內容
我發現那些只想當少奶奶的女人應該要凹丈夫去做這種公證契約耶
看起來超爽的:
1. 夫妻的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即為夫妻的共同財產(特有財產指的即是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的物品,夫或妻職業上所需的物品,以及夫或妻所受贈與,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
所以太太要名牌包或是汽車,一定要有書面聲明說這是我專用的
2. 共同財產,除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共同管理
3. 夫或妻所負的債務,應由共同財產及其特有財產負清償責任,亦即,夫或妻之債權人得自由選擇先就共同財產或特有財產請求清償
太太欠債先生必須幫忙還
4. 如果夫妻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的一半,歸死亡一方之繼承人繼承,其他半數則歸生存之夫或妻所有
這一點就比較困難了。就算沒有生小孩,也還有其他人會來繼承遺產。
5. 如果夫妻離婚時,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或另有約定外,即由夫妻各取回約定共同財產制契約時之財產,而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共同財產,亦由夫妻取得一半。
也就是說約定前的財產各歸己用,約定後產生的一人一半
但仔細想一下就知道丈夫只要有心 太太一毛都拿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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