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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後,您認為 男女雙方的財產 應該分開嗎?

形式上有分,兩個人的薪水都還在各自的戶頭

實際上沒分,兩個人都沒再算,帳單都是誰有錢就去繳

大筆的支出會商量,戶頭到大概金額就會討論要不要投資

總額多少兩個人大概都有個底

RBB213 wrote:
請問大家認為婚後 男女雙方的財產是否應該分開?

應該分開....
我和我老婆的財產結婚三年了,都是各管各的!

mikeliu0504 wrote:
應該分開....
我和我老婆的財產結婚三年了,都是各管各的!


我是喜歡合在一起,
老婆有共識也願意,
兩人薪水扣除零用錢後全部入老婆帳戶但由我管記帳,
零用錢要如何用就隨個人意願,
家庭所有支出都由帳戶扣,
(家庭支出包含食衣住行育樂所有支出,包含小孩教育及紅白包,也包含買衣買包買3C)

只要兩人有共識,要怎麼做都可以。


不是應不應該分開 是法律上規定預設就是要分開
不想分開還要去簽個公證的契約....

民國91年以前民法規定夫妻是聯合財產制 雙方共同處分婚後財產
但因為實務上問題很多
民法現在已經修正為未特別進行約定的夫妻適用法定財產制
夫妻各自處分其財產與債務
也就是說 一方的債務 另一方除非作保附有連帶責任 否則不需要清償
但如果一方死亡 另一方沒有拋棄繼承 則要清償

離婚的話就是以婚後產生的財產 扣除債務後將差額做剩餘分配
所以離婚時如果一方先脫產 另一方也拿不到什麼錢


Bertholt wrote:
不是應不應該分開 是...(恕刪)


http://tw.myblog.yahoo.com/twdcwomen/article?mid=876

仔細看了一下跟共同財產制有關的內容
我發現那些只想當少奶奶的女人應該要凹丈夫去做這種公證契約耶
看起來超爽的:
1. 夫妻的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即為夫妻的共同財產(特有財產指的即是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的物品,夫或妻職業上所需的物品,以及夫或妻所受贈與,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
所以太太要名牌包或是汽車,一定要有書面聲明說這是我專用的
2. 共同財產,除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共同管理
3. 夫或妻所負的債務,應由共同財產及其特有財產負清償責任,亦即,夫或妻之債權人得自由選擇先就共同財產或特有財產請求清償
太太欠債先生必須幫忙還
4. 如果夫妻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的一半,歸死亡一方之繼承人繼承,其他半數則歸生存之夫或妻所有
這一點就比較困難了。就算沒有生小孩,也還有其他人會來繼承遺產。
5. 如果夫妻離婚時,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或另有約定外,即由夫妻各取回約定共同財產制契約時之財產,而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共同財產,亦由夫妻取得一半。
也就是說約定前的財產各歸己用,約定後產生的一人一半

但仔細想一下就知道丈夫只要有心 太太一毛都拿不到.....

RBB213 wrote:
唉...想不到在下也...(恕刪)


當然是分開,應該反問為什麼不分開吧?
那如果太太是全職家庭主婦呢?
財產分開制有保障嗎?

我先生一直希望我放棄我的工作專心在家帶小孩.
我大學就開始賺自己的生活費, 目前薪水也還不錯, 工作後一直都是自己養自己.
想到以後要當伸手牌...很不安...
但又不捨小孩年紀還小就送去幼稚園
當然要分開

各自獨立

糾紛少


15151515

我們家是每人各出相同金額作為家用,其餘薪水餘額為自行使用,
但..
房貸公出,房子在老婆名下,
車貸公出,車子在老婆名下,
電費,水費,瓦斯費公出,但帳單在我名下=_=
無使名過實,守愚聖所臧。在涅貴不緇 , 曖曖內含光 。

RBB213 wrote:
唉...想不到在下也...(恕刪)


大大,我講句實話您別介意~


這麼計較的話,
乾脆不要結婚好了,
男人要有肩仔頭,
有 guts 一點~


中年男人帶個小孩,有錢還可以再找年輕妹妹,
中年婦人帶個小孩,有錢也是碰到騙財騙色的~
社會本來就是不公平的…


郭董就叫 -- 好棒,
阿美姐就叫 -- 亂來,
這啥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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