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rax wrote:
三個重點
一個 我們都已經成年 且是民法的成年
第二 如果這樣結婚 是否就不需家長同意?
第三 是否可以不負責對方家長的扶養責任?
23歲,成年人有完全行為能力,只要沒有特殊狀況例如受監護宣告之類,做甚麼都是自己負責,結婚不需要誰同意.
扶養義務方面,1114條告訴我們,在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但是呢,根據1117條,”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是受扶養權利的要件,但在直系血親尊親屬方面不必無謀生能力,簡單講,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等)只要無法維持生活,即使他們有謀生能力,如果還是決定宅在家不去謀生,子女還是必須扶養.
至於扶養義務的減免,扶養程度的決定,法條都有講.
從你敘述來看,對方父母都還有房子,應該不到”不能維持生活程度”,暫時沒有扶養問題.
年紀小小就這麼會唬濫,長大是準備當記者還是法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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