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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問題求助) 調解委員會信函(11/25update)

95/12 一年半後應該是97/6 這種小細節還是要注意一下比較好,因為看樣子你們官司是打定了.

vincentcheng77 wrote:
第三人只是見證免得兩...(恕刪)



感謝提醒,我再來認真爬一下文,有什麼權利是可以爭取的。
這樣陪同女方出席時,可免被男方唬嚨。
JoyShen wrote:
平常都潛水爬文居多,.在女方收到存證信函(離家不歸)後的一個月,又收到了調解委員會寄來的通知函;內容大致上是離家、棄養小孩之類的。


男方說,兩個小孩的監護權不可能給,另外還要求女方支付小孩教育費。
..(恕刪)



我離過婚!!
這十幾年來也有參加過無數次單親家庭聚會,聽過很多單親父母的砍葡鍊@@~

你的狀況比較簡單,
沒有家暴沒有抓姦沒有帶走小孩來證明自己也有能力養的好好的,
所以--

1.小孩方面:
只是一方離家不養小孩,
可告官要求負擔小孩養育費用,
去年我親戚被判例是1個1萬5,2個3萬,
剛好跟你一樣是2個,
可依法申請強制執行每個月直接從薪水扣,
這部分是民法保障小孩所訂出來的生養小孩的責任,
所以就付錢了事吧.不管離不離的成,先去要到這筆錢吧!!

PS一下:3萬是在苗栗通霄,若大大在台北或許可以要更多!!


2.離婚方面:
至於因離家出走被離婚--
因對方不履行同居義務可告官要求離婚!!
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
不因性別而無過失之一方可對有過失之一方另提求償,就是俗稱的贍養費,
這跟小孩養育費用是無關的,可另外要.

你的狀況就是那麼簡單,
至於一大堆於法無用的你們過去婚姻生活中的種種"抱怨",
或許可以擾亂一下法官的思維,當閒話家常聽聽,也讓這個庭上不那麼無聊.
但終究於法無用!!

以上有問題再call我.








AlgerChen wrote:
95/12 一年半後...(恕刪)


感謝提醒,已經修改完畢。
坦白說我有點看不懂女方重點要求什麼

離婚嗎--這男方不是也要離嗎.那就離定了,只是要上法院裁判離婚而已,日記也是證據之一,可以給法官參考。

要小孩嗎--全要不可能,基本你對男方所描述的事情,並沒有任何觸犯離婚要件的事實,所以男方在法律上沒有重大瑕疵,只是兩人難以維持婚姻而已,所以應該是一人一個吧,依台灣的民情如果有男孩,歸男方的機率較大。


怕被請求贍養費嗎---只要在法庭上提出女方是因為受不了男方無故不歸,常常失蹤來證明自己憤而離家,且離家時期也有回來接送小孩,而且最重要的證人是小孩,只要兩小孩不要說出對媽媽不利的證詞,且證明媽媽都有在照顧他們,這樣女方就無重大瑕疵,也就是說男方要把離婚的過錯賴在女方頭上是不成立的,這樣兩方財力差不多又各自扶養一位小孩的話,應該是沒有贍養費的。


JoyShen wrote:
平常都潛水爬文居多,...(恕刪)
版主 你要告訴你朋友,在沒有離婚之前,不可以離開[戰場](夫家)
如果非離開夫家不可,一起把小孩帶走,不然他們就是有理由說你[無故棄養]

盡量蒐集證據 任何的
可以舉證男方不適任擔任監護權的理由
還有生活上對子女未盡照顧的事實、男方手機通訊記錄、電腦聊天記錄
小孩的任何花費收據等.....

另外 不肯放棄小孩監護權的是 "男方父母" 還是 "男方本身"?
如果男方本人根本不想要小孩監護權 (看敘述這人根本一點責任感都沒有)
請你朋友私下跟他先生好好的談談 (男方也很想離婚吧)
扯到男方父母扯不完啦!!!!
男方想要小孩 還要女方出錢 哪有這種好事 真是吃人夠夠

至於贍養費,如果女方有能力養小孩基本上是要不太到的
再說 這男的過去對於子女的生活費吝嗇付出,所以不要奢望他會拿出贍養費
不要為了"硬要"爭到贍養費 跟這一家人牽扯不清
(過去你朋友不都是自己在養孩子嗎??)
就算判決男方需要給贍養費 男方後來耍賴不給 有什麼辦法呢?= =
重點在於 [你朋友是不是真的要爭取孩子監護權]&[跟男方離婚]

[男方家長只是一昧的責怪女方]...人都很自私啦
請你朋友想開一點
寫了一堆
我覺得有用的只有男方可以依遺棄或惡意遺棄這罪嫌來要求兩個孩子的監護權
女方說的再多 再天花亂墜沒有證據都是多餘的
反而還會被多告..


女方小孩如果真的都自己帶大的
怎會忍心小孩丟著自己離開?
通常都會帶著走不是嗎?

我想聽單方面的並沒個準


我的觀點
就如樓上的benson088大大說的差不多
我覺得男方目前占上風
而且離婚後 男方要到兩個孩子的監護權機率較高
但也有可能一人一個
如果男方要到兩個孩子的監護權
女方還要付1-1.5萬X2的扶養費給男方(朋友去年在板橋 判決是1.2萬的樣子)



法律本來就不是保護弱者
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而且單方面的訴說
本來就很難判定孰是孰非
小弟的看法如下~~
目前民法中的離婚分3種~~
1.合意離婚
2.裁判離婚
3.和調解離婚

看來版大的案例中應該會比較走向裁判離婚~~
法條在民法的1052條

可用的大概是~~2.3.5款或第2項

但女方有離家1個月的紀錄
同樣給男方可適用此條

再來說說錢~~
民1056~~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
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民1057~~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
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就版大給的條件~~男女雙方條件都差不多的情況下
這方面應該都討不了便宜~~

最後是小朋友~~
民法1055.1055之1.1055之2
其中1055之1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
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不管2名小朋友最後的親權歸誰~~
另一方都有扶養之義務跟會面交往之權利

有錯誤請指教~~

benson088 wrote:
1.小孩方面:
只是一方離家不養小孩,
可告官要求負擔小孩養育費用,(恕刪)



女方只是離家,沒住公婆那邊而已,沒有不養小孩
一通電話,假日還是會回去幫忙帶小孩

benson088 wrote:
2.離婚方面:
至於因離家出走被離婚--
因對方不履行同居義務可告官要求離婚!!
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
不因性別而無過失之一方可對有過失之一方另提求償,就是俗稱的贍養費,
這跟小孩養育費用是無關的,可另外要,(恕刪)


雙方皆有工作
不會因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
所以"男方"要求要贍養費應該很困難
目前男方只要求女方要付小孩的教育費
因為小孩的監護權不肯給

所以,現在的重點應該是擺在談監護權的部份吧!!!!


感謝大大的建議
萊茵哈爾特 wrote:
坦白說我有點看不懂女方重點要求什麼...(恕刪)



真不好意思
和女方通完電話,再把重點列出來後,已經半夜兩點了
而且還一直都睡不太了,畢竟是自已親人的事情
隔天一大早還要上班
整個精神狀況非常好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


不過,大致上的方向就像是萊大所提到的那樣

小孩,男方一口咬定不會給,但是要女方付教育費
所以這個對女方來說很困難
畢竟小孩是給男方帶
男方的家長又會對小孩講一些有的沒有的
導致小孩以後會對女方不親
付了錢又變的跟小孩不親
女方會很痛苦的
所以寧可一人一個

(我主張如果會上法院就要求兩個皆給女方,畢竟男方要了不會親自帶,會給他爸媽帶)


而贍養費部份目前沒有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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