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yShen wrote:
平常都潛水爬文居多,.在女方收到存證信函(離家不歸)後的一個月,又收到了調解委員會寄來的通知函;內容大致上是離家、棄養小孩之類的。
男方說,兩個小孩的監護權不可能給,另外還要求女方支付小孩教育費。
..(恕刪)
我離過婚!!
這十幾年來也有參加過無數次單親家庭聚會,聽過很多單親父母的砍葡鍊@@~
你的狀況比較簡單,
沒有家暴沒有抓姦沒有帶走小孩來證明自己也有能力養的好好的,
所以--
1.小孩方面:
只是一方離家不養小孩,
可告官要求負擔小孩養育費用,
去年我親戚被判例是1個1萬5,2個3萬,
剛好跟你一樣是2個,
可依法申請強制執行每個月直接從薪水扣,
這部分是民法保障小孩所訂出來的生養小孩的責任,
所以就付錢了事吧.不管離不離的成,先去要到這筆錢吧!!
PS一下:3萬是在苗栗通霄,若大大在台北或許可以要更多!!
2.離婚方面:
至於因離家出走被離婚--
因對方不履行同居義務可告官要求離婚!!
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
不因性別而無過失之一方可對有過失之一方另提求償,就是俗稱的贍養費,
這跟小孩養育費用是無關的,可另外要.
你的狀況就是那麼簡單,
至於一大堆於法無用的你們過去婚姻生活中的種種"抱怨",
或許可以擾亂一下法官的思維,當閒話家常聽聽,也讓這個庭上不那麼無聊.
但終究於法無用!!
以上有問題再call我.
離婚嗎--這男方不是也要離嗎.那就離定了,只是要上法院裁判離婚而已,日記也是證據之一,可以給法官參考。
要小孩嗎--全要不可能,基本你對男方所描述的事情,並沒有任何觸犯離婚要件的事實,所以男方在法律上沒有重大瑕疵,只是兩人難以維持婚姻而已,所以應該是一人一個吧,依台灣的民情如果有男孩,歸男方的機率較大。
怕被請求贍養費嗎---只要在法庭上提出女方是因為受不了男方無故不歸,常常失蹤來證明自己憤而離家,且離家時期也有回來接送小孩,而且最重要的證人是小孩,只要兩小孩不要說出對媽媽不利的證詞,且證明媽媽都有在照顧他們,這樣女方就無重大瑕疵,也就是說男方要把離婚的過錯賴在女方頭上是不成立的,這樣兩方財力差不多又各自扶養一位小孩的話,應該是沒有贍養費的。
JoyShen wrote:
平常都潛水爬文居多,...(恕刪)
如果非離開夫家不可,一起把小孩帶走,不然他們就是有理由說你[無故棄養]
盡量蒐集證據 任何的
可以舉證男方不適任擔任監護權的理由
還有生活上對子女未盡照顧的事實、男方手機通訊記錄、電腦聊天記錄
小孩的任何花費收據等.....
另外 不肯放棄小孩監護權的是 "男方父母" 還是 "男方本身"?
如果男方本人根本不想要小孩監護權 (看敘述這人根本一點責任感都沒有)
請你朋友私下跟他先生好好的談談 (男方也很想離婚吧)
扯到男方父母扯不完啦!!!!
男方想要小孩 還要女方出錢 哪有這種好事 真是吃人夠夠

至於贍養費,如果女方有能力養小孩基本上是要不太到的
再說 這男的過去對於子女的生活費吝嗇付出,所以不要奢望他會拿出贍養費
不要為了"硬要"爭到贍養費 跟這一家人牽扯不清
(過去你朋友不都是自己在養孩子嗎??)
就算判決男方需要給贍養費 男方後來耍賴不給 有什麼辦法呢?= =
重點在於 [你朋友是不是真的要爭取孩子監護權]&[跟男方離婚]
[男方家長只是一昧的責怪女方]...人都很自私啦
請你朋友想開一點

目前民法中的離婚分3種~~
1.合意離婚
2.裁判離婚
3.和調解離婚
看來版大的案例中應該會比較走向裁判離婚~~
法條在民法的1052條
可用的大概是~~2.3.5款或第2項
但女方有離家1個月的紀錄
同樣給男方可適用此條
再來說說錢~~
民1056~~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
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民1057~~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
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就版大給的條件~~男女雙方條件都差不多的情況下
這方面應該都討不了便宜~~
最後是小朋友~~
民法1055.1055之1.1055之2
其中1055之1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
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不管2名小朋友最後的親權歸誰~~
另一方都有扶養之義務跟會面交往之權利
有錯誤請指教~~
benson088 wrote:
1.小孩方面:
只是一方離家不養小孩,
可告官要求負擔小孩養育費用,(恕刪)
女方只是離家,沒住公婆那邊而已,沒有不養小孩
一通電話,假日還是會回去幫忙帶小孩
benson088 wrote:
2.離婚方面:
至於因離家出走被離婚--
因對方不履行同居義務可告官要求離婚!!
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
不因性別而無過失之一方可對有過失之一方另提求償,就是俗稱的贍養費,
這跟小孩養育費用是無關的,可另外要,(恕刪)
雙方皆有工作
不會因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
所以"男方"要求要贍養費應該很困難
目前男方只要求女方要付小孩的教育費
因為小孩的監護權不肯給
所以,現在的重點應該是擺在談監護權的部份吧!!!!
感謝大大的建議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