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上檯面,真的就很難看了…這種事有違善良風俗,法官不可能會判這60萬的分手費。而女生為了逞一時的口舌之快,次數(頻率)跟價錢都說出來…對自己來說也是丟臉的吧。同居要分手,比一般交往要分手還麻煩。因為要搬家,也要把金錢物品給分清楚。如果一開始沒考慮清楚,還是不要輕易的就決定要同居。
AnneSui520 wrote:〔自由時報記者許國楨/台中報導〕一對情侶鬧分手吵到鄰居報警...(恕刪) 這個問題好解決家電物品男方購買搬走女方嘿咻的次數 200次 男方嘿咻還給女方全案定讞 ....
AnneSui520 wrote:男方當著員警面說,與女友同居3年多,當初屋內家具、電器都是他出資購買,...女方不甘示弱說,兩人每月發生起碼5、6次性關係,3年來前後算起來也有200次,...(恕刪) 根本不必討論了,證據會說話!男方出錢又出力,女方得了便宜還賣乖!!
AnneSui520 wrote:若以一次性交易3000元來算(恕刪) 新聞是沒提到二人年紀啦不過 既然還沒結婚 我想女方應該也是適婚年紀我的感覺是 她很傻為了15萬元的傢俱 把自已的名聲都打爛了60萬元不管拿不拿得到(應該是拿不到)這件事(一次3000元) 應該會被(未來式)男方嫌棄吧這個社會就是這樣 雖然說現在處女情節沒以前嚴重但自已喊價一次3000 在我看來 x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