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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離職.....


貓皇后 wrote:
終於....我提出辭呈了
理由是要去幫我姐姐顧服飾店(編的)
因為老闆娘對我也不賴
所以我想說早點跟他說
公司規範是寫3年以內20天前提出辭呈
我想說給公司多一點時間準備
畢竟會計要交接也沒這麼快(工作時間2.5年)
所以我一個月前提出辭呈
但是老闆娘居然要我等到人找到再走
並且要交接時間1個月
我是7/1提出辭呈
若是公司7/15才找到人
我就得8/15才能走


找到人,還要有一各月的交接時間??

擺明了就是不想讓你走...

萬一人真的找來了,可是做不到一個月就又跑了,你還走不走的成??

而且你也說了,沒看到你家老闆娘有在面試新人..

你該給他一點壓力,ex:不論有沒有找到人,最多就是做到7/31,給他一個dead line,時間到了,你就自動消失....
你只要有提出辭職
公司沒有拒絕放人,或是要求找到人交接你才能走的權利
按照勞基法的規定就沒錯了
勞基法規定的前置時間就是給公司找人和辦理交接用的
就算沒有交接,時間到了你就能走

為了防止公司耍賴說沒收到你的辭呈
你可以把辭呈用存證信函寄給公司
不過應該還沒有鬧到這個程度吧

貓皇后 wrote:
理由是要去幫我姐姐顧服飾店(編的)...(恕刪)

重點是你找到工作了沒

或是有計畫要做甚麼事嗎?

要不然幹碼那麼急著走

多做幾天又不會怎樣


跟老闆娘有一腿嗎?

貓皇后 wrote:
終於....我提出辭...(恕刪)
Group intelligence is multiplicative when idiots are involved
看不出這篇跟二性有什麽關係呀!
最近我也提出離職單了,在公司服務近10年,提早30日通知,也免不了有人情慰留。但真的無心再繼續待下去。所以,我說只做到月底就走人。不過,我有在想,離職證明會不會藉故不發。不知各位有何建議?
8.1 直接走人就好了

勞基法有保護,不用怕

記得把所有的文件跟請假手續辦理完成(最好順便拍照留證)

如果老闆待人不錯,我願意多待一個月進行交接

當然你也可以不用想那麼多,拍拍屁股就走,

只是看在其它人眼裡,可能會覺得你跟公司沒什麼感情吧,呵呵

如果自己想清楚了! 那就是公義出現的時候了!
按法律走巴!

貓皇后 wrote:
終於....我提出辭...(恕刪)


在依法的前提下
其它的依人情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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