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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用身體幫兒抵債」…

接下來的劇情..會不會.李婦的兒子.以後要稱呼張男.

---- [爸爸!]
那位母親因該還蠻有姿色的....不然醜到爆炸連提出這要求時早就打槍了
檢察官認為雙方間的性行為是交易性質,不算性侵~~~~~~~ ~~~~~~~這不就是提出抵債還告對方要性侵要錢~~~~~
仙人跳

Reykjavik wrote:
李姓婦人(39歲)兒子和張男(24歲)打工認識後,陸續向張借三萬元無力償還,張多次討債,李婦擔心兒子安全,找到張男提議親熱抵債,幫兒子解決債務問題,張姓男子禁不起央求,由李姓婦人幫他口頭交易兩次和故做可愛一次,債務一筆勾銷。
張姓男子說曾二度拒絕,李婦主動挑逗誘惑他,還不斷貼到他身上磨蹭和撫摸,「我是男生,後來受不了」。
檢察官認為雙方間的性行為是交易性質,不算性侵。...(恕刪)


這是何時的新聞?

「檢察官認為雙方間的性行為是交易性質,不算性侵。」怎麼會弄到檢察官那兒?是女的告男的強暴嗎?
應該是仙人跳吧
本來女的要用身体抵債
但男的不太想
真的做了後
可能女的又告對方

說真的39歲
也不是什麼名女人
3萬元好貴

Reykjavik wrote:
李姓婦人(39歲)兒...(恕刪)


一言以蔽之,「強迫中獎」
I trust everyone,but I don't trust the devil inside of them!
39-24=15
也就是說媽媽在14歲懷孕
15歲生小孩
在24 年前的民風應該會被抓去近豬籠吧(我亂說的)
離不開思念回不到從前 我被你遺落在人間 心埋在過去 情葬在淚裡 笑我戀你戀成顛   
講的不清不楚的


這應該是今天聯合報的新聞
(這份報紙現在銷量這麼慘哦,回覆的人竟然都沒人看過)

重點是媽媽的丈夫事後知道大怒
媽媽為了自清所以提告性侵.........
(這一段原坡沒有講出來)
年 輕 肉 體 3 萬 我 都 嫌 貴
更 不 用 說 3 9 歲 那 種 已 經 不 知 翻 了 再 翻
抵 做 利 息 我 都 覺 得 跟 本 我 在 虧 本
♥三民主義 吾黨所宗 以建民國 以進大同 咨爾多士 為民先鋒 夙夜匪懈 主義是從 矢勤矢勇 必信必忠 一心一德 貫徹始終♥
李姓婦人(39歲)兒子和張男(24歲),兒子39歲,他媽幾歲了..少說都破50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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