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保護令下來了~但法官你怎麼了


Jack.He wrote:
dougmichel...(恕刪)


+2

沒聽過憑自己可以打贏婚姻官司的
去問問法律扶助基金會吧~
反正都花了公家的錢補助了
該問就去問~
沒記錯的話

保護令要第2-3張以後才有用



傷害方面的說詞

在配上對方的說法對外人來說會像是互毆而已

驗傷單這種東西..

我上個月告個神經病

全身沒傷去醫院 醫生也開了張多處挫傷的證明給我



你要求扶養費跟對方探視權的時間應該在開庭或是協調時就會談好

再由法官依雙方的要求大概裁定

一般來說 98年之前都是19XXX 上下

也就是說對方每個月應該負擔1萬元左右

這個只要你有要求 很少法院沒明定的

只是拿不拿的到的問題而已


探視權不可能沒有

除非他有重大的問題

但是應該會注明不能影響小孩的作息

這是合理的




不去你家接小孩難不成你還要送過去嗎?






個人覺得您的文章有點亂

您是希望有版友幫您

還是只是單純抱怨法官?





您求的是什麼?

您這個應該是離婚協議重判

要的就是

小孩的扶養費

探視權跟監護權的裁決?





監護權目前看來您一定是搶的到

探視權不太可能沒有

而且如果對方真的是您說的那種人的話

應該也沒差吧?

那種人會有心來看小孩嗎?



最主要的就是扶養費吧?

照您說的 孩子的爸似乎是打零工

經濟不穩定

這種的就算法院有判

你也未必拿的到...

在台灣 除非對方是吃公家飯可以直接從薪資扣款的

其他要拿到太難了...




贍養費方面就別想了..

1030 1057

你去查查就知道了

台灣可以說是沒有贍養費這種條文

除非對方有過失

才有賠償相對的金額

而且拿不拿的到還是個問題




樓上有大大說了

很多地方有免費的法律諮詢

建議去請教一下

但是去之前記得先分析好

自己要的是什麼
這位大大別激動,看了你的文章,發現其實你對於民事裁定有些誤解
首先民事保護令不是訴訟,原則上是形式審查,也就是法院其實可以根本不用開庭,直接憑現有證據認定
這點你需要先瞭解

0o芸溱o0 wrote:
依據民法第1116條之2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這是法律所明定...也就是扶養是義務的法律來源......扶養是義務..不是條件或福利 ....

所以法官大人那是否應該請他相對的拿出小孩的扶養費用~而且之前他對我們母子不負責任就算了

但是從99年10月到現在他從沒拿過一毛錢甚至買小孩的奶粉尿布過~他為人父親難道不用有所負擔嗎


你們現在不是離婚,只是定暫時狀態,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探視,法官當然要考慮兩造的交往會面
更何況即便是離婚,法院也仍然要考量父母的探視權,不是一筆將父或母的關係抹殺的
另外,如果你沒有聲請酌定扶養費,法院本來就不能審理,否則就變成訴外裁判了。


0o芸溱o0 wrote:
7:{至聲請人聲請未成年子女保護令部分~未有積極證據其必要性~而遠離保護令部分

亦因相對人有行使會面探視之必要性~就此部分均不應核發~併予述明}


法官不是已經說明理由了嗎?就是因為考量父母探視子女的權利,所以根本沒有核發遠離令給你啊,既然沒有准遠離令,那你前面抱怨的100公尺是不是根本有誤會?





0o芸溱o0 wrote:
8:{相對人對於99年7月11日~上開家庭暴力之行為~辯稱;那一天聲請人叫我丈人來~

因為聲請人一個月有半個月住在娘家~相對人要聲請人不要這樣~相對人告訴丈人

聲請人有事就回娘家住~當時聲請人拿安全帽打我~我們扭打在一起~相對人身體有受傷

丈人有看到~相對人就先用衛生紙壓住~難後相對人就與丈人談~相對人也有申請驗傷單等話}


這段話本來就是相對人(你先生)說的,因為法院是裁判者,所以會將你們雙方的主張記載下來,然後才會說明判斷的理由及結論,這個只是紀錄他主張了什麼,不是法院採信了什麼。


0o芸溱o0 wrote:
9:{相對人對於99年10月9日晚上之家庭暴力行為~則辯稱;相對人因為手上抱小孩~聲請人要搶小孩

相對人一直閃避聲請人~所以才有掐聲請人等語~對於聲請人提出之錄音譯文內容~並未作爭執...}


同樣,因為沒有前後文,推測這個也只是法院紀錄相對人辯解了什麼,所以你似乎又誤會了。

0o芸溱o0 wrote:
10:{聲請人所指其他家庭暴力事實部分~並不影響相對人有實施家庭暴力之事實認定~}


這句話用白話文說,就是你雖主張相對人(你先生)有其他家庭暴力的事情,但是已並不會影響法院認為相對人(你先生)有家暴事實的認定,既然法院都認為你先生有家暴行為了,當然直接可以發保護令(事實上也發了不是嗎?),自然不用在調查其他證據了,看不出來這個部分有什麼對你不利讓你不滿意的。

家庭內有糾紛,會生氣可以令人理解,但是,是不是先耐著性子把裁定看完在生氣?

還有,你到這邊來訴諸網路對你而言是沒有意義的,畢竟網路上的人不是法官,有可能有許多錯誤的資訊,如果你真的不滿於原裁定,應該是循體制內救濟,在這邊PO抱怨文對你是沒有什麼助益的,先去找各法律扶助單位協助吧。
站旁觀角度

這年頭

把孩子交給對方~比較實在.........

管他們去死~遠走高飛~才是真的

就當一切沒發生過~只是白白10個月流產一次~狠一點~閃人~打死不相認

妳才能走到好的未來


人~一直回頭望~顧慮身後~前進的路就坎坷了
不要太氣憤啦 保護令發給你就是認同你的說法
其他內容都不重要
不過現在保護令超好申請的
自己加工一下 在去請個驗傷單 法官一定會發給妳
兩三次後 一定離婚 根本沒請律師的必要
只是一張保護令而已 又不是判決離婚
想要遠離對方 就不要跟他要錢還是任何東西
不然後續只是高高纏 還有的告勒
而且法官沒跟你們住在一起 這些都是你的家務事
哪知道誰說的是真的 證人也有可能是假的
對方不辯駁 妳一激動就自爆
在法庭上說的越多越會暴露出妳的個性和態度及經濟狀況
看你敘述的事情來看 應該也不是好欺負 經濟狀況不是挺好
如果養不起 千萬不要害了自己的小孩 給他吧
法官只是領公家薪水 判決後事情會如何演變與他無關
事莫做絕,話莫說盡。

WestSide wrote:
沒錯, 可以說法律是...(恕刪)

+1

雖然很現實...但是律師在考上執照前每天抱著六法全書猛K是為了什麼?

如果隨便哪個人都能不用律師就能掌握官司...

那何必要有律師這個職業...

法律不見得是只保護懂法律的人...但不懂法律的人絕對玩不起法律...
在台灣聲請保護令太簡單了!

只要有一方提出驗傷單(拉扯有紅腫就算),基本上百分之99就成立了!

至於在調解或庭上各講各的也沒多大影響,

反正被告的一定等著收保護令!

再者,一般的家暴庭是很少看到有人請律師的!

這位版主也應該把你先生提出說明的那部份寫出來

這樣大家才能瞭解全貌!


0o芸溱o0 wrote:
今天收到保護令了~但...(恕刪)

離婚阿 你在等蝦密阿
去年我們就已經證明了啦,男人啊!不用過40啦,基本上滿18就已經剩張嘴了
  • 2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