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ck.He wrote:
dougmichel...(恕刪)
+2
沒聽過憑自己可以打贏婚姻官司的

0o芸溱o0 wrote:
依據民法第1116條之2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這是法律所明定...也就是扶養是義務的法律來源......扶養是義務..不是條件或福利 ....
所以法官大人那是否應該請他相對的拿出小孩的扶養費用~而且之前他對我們母子不負責任就算了
但是從99年10月到現在他從沒拿過一毛錢甚至買小孩的奶粉尿布過~他為人父親難道不用有所負擔嗎
0o芸溱o0 wrote:
7:{至聲請人聲請未成年子女保護令部分~未有積極證據其必要性~而遠離保護令部分
亦因相對人有行使會面探視之必要性~就此部分均不應核發~併予述明}
0o芸溱o0 wrote:
8:{相對人對於99年7月11日~上開家庭暴力之行為~辯稱;那一天聲請人叫我丈人來~
因為聲請人一個月有半個月住在娘家~相對人要聲請人不要這樣~相對人告訴丈人
聲請人有事就回娘家住~當時聲請人拿安全帽打我~我們扭打在一起~相對人身體有受傷
丈人有看到~相對人就先用衛生紙壓住~難後相對人就與丈人談~相對人也有申請驗傷單等話}
0o芸溱o0 wrote:
9:{相對人對於99年10月9日晚上之家庭暴力行為~則辯稱;相對人因為手上抱小孩~聲請人要搶小孩
相對人一直閃避聲請人~所以才有掐聲請人等語~對於聲請人提出之錄音譯文內容~並未作爭執...}
0o芸溱o0 wrote:
10:{聲請人所指其他家庭暴力事實部分~並不影響相對人有實施家庭暴力之事實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