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比巴 wrote:
強者我同事最近要跟老...(恕刪)
第二條就是狗屁不通。
文中:「倘若因任何因素XXXXXXX 絕不異議」,都可以拿掉了。這些句子僅是形容詞,根本無法明確定義什麼樣的情況算是「無法履行照顧子女之責任」。到時候,女方可以用很多種理由讓這條成立。
如果男方確定要孩子,那麼自然還有男方家長會照顧。女方根本無須多慮
第三條:
應增加:如果女方行程與男方為子女所安排的行程有所衝突,應以男方行程為主。
舉個例子,如果剛好第二週六,女方要看小孩,但是爸爸已經安排好要帶小孩出去玩,則應該以「監護人」(也就是爸爸)的行程為主。否則視為影響子女作息。
於子女準備考試期間,監護人有權考量實際狀況是否讓女方探視子女。於本期間,如果監護人因子女考試因素拒絕女方探視子女時,應於日後補足女方探視天數
第三條增加下列條款:
女方攜子女外出時,必須要讓監護人知道所去之處、所做之事、聯絡方式。於此期間,如監護人有要事需子女回家,女方不得拒絕,並且必須於三小時內送達監護人住所。同時,於此期間,如果監護人有三次循女方所示之聯絡方式卻聯絡不到子女,則女方視同放棄永久探視權。日後女方想要再探視子女時,監護人有權拒絕。
同條款後面的「如因故而未行使探視XXXX」拿掉。因故就因故了,視同放棄,還有什麼好補足之說?
第四條:
增加:雙方彼此如有欺瞞行為,被彼方發現三次,則欺瞞之方視同無條件放棄永久探視權
第五條:
應改為:雙方同意各自取回婚前與昏後各自原有財產,「女方」並同意拋棄其餘財產之請求 <--注意,原文中沒有寫「女方」
第九條:
如果女方有收入,需負擔子女之食、衣、住、行、育、樂每個月總費用XX 比例。 <--- 此比例就要請你幫你朋友想了。
依此協議,疑問有,
1. 若以後男方不幸喪生,女方是否有權爭扶養權?因為,這也關係到小孩收受的遺產,是否會轉移到母親。
2. 探視的部份,
應改為除方雙方同意變更探視時間,否則,若無法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探視,將視同乙方自行放棄,不得有異。
3. 為何變更工作須知會對方?為避免以後困擾,應僅限家裡地址、聯絡方式就可以了吧?
看到這份協議書,受害最大的真的只有小孩,
父母一方死亡或永不見面就算了,兩個人仍活得好好的,仍可聯絡到對方、隨時可碰面,
但小孩若喜歡母親,兩週見次面後,又須再分隔兩週,這相思苦對小孩會相當折磨,
且回家後,小孩要用什麼心情去面對父親呢?
若小孩不喜歡母親,也要煩惱每兩週仍需見面,無法主張說,妳以後就不要再來找我了。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