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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幫過目離婚協議書.內容更新.急

上面寫的僅有長女
說不定次女(子)就由女方負擔了

其實父母親離異,難過的是小孩
自私的還是大人...如果這樣還不如不生.....

菜比巴 wrote:
強者我同事最近要跟老...(恕刪)


探視權這部份真的是最麻煩,也是最困擾的..
祈導女方日後過的好,不再來打擾原來的家庭 ..
要是女方過的不好,來亂又或是私下偷偷見小朋友
在探視期間跟女兒灌輸不良觀念,說些壞話..
煩都煩死了,而且對於後來要新找對象.. 這是一大困擾..
(人家不見得會介意有個前妻的女兒,但如果前妻三天兩頭回來魯小小,或討錢,真的很機歪..)
不要不相信,這世上怪人和機車的人很多,嘴巴說多愛小孩,卻也不願意出任何費用!
在探視期間就讓小朋友覺得媽媽好好哦,去媽媽家都能一直打電動..
小朋友是無腦的,無法分辨是非黑白..

有無辦法切的乾淨些!?


改成甲方有空閑之時

乙方才能行使探視之權利


如果乙方不從 那就實施 拖延戰術

乙方如果急著想單身,最後一定會妥協


這招是很好用

因為能不能看都會由甲方做主

往後要是小孩因乙方的關係而變得OOXX

甲方隨時可以調整
"男人的好與壞都是在菜市場一片女性喊價聲提出來的,沒有標準也沒有真實性"
探視權是民法規定
不太可能不給對方探視(除非有危害子女的特殊考量)
不然真的建議還是要寫清楚
不要老是問別人為什麼要放棄治療? 說的好像他還有得救似的

shmily1699 wrote:
改成甲方有空閑之時乙...(恕刪)


不過..就算是如此..
甲方也不可能一年四季通通皆沒有空閒的時間吧..
如果真要打官司的話,甲方應該無勝算?

外遇的女人基本上就已經不愛先生了
更別提對小孩會有所謂的愛..
更狠者..看到甲方日後如果有不錯的對象,生活美滿..心有不甘就...
再狠者..希望小孩長大日後能養她.. XD

菜比巴 wrote:
強者我同事最近要跟老...(恕刪)


大約看一下基本上完全女方得利,如果女方真的有外遇這份協議書她根本是勝利的一方,我個人建議打官司讓法院來判定。
不完美天使 wrote:
不要這樣咩 , 一個月才見4天 , 也許只是預防有什麼不得已事件發生...(恕刪)

問題在補足天數這個項目上
不是日後都不讓她探視~
親權無法剝奪~每月探視的時間若有其他更要緊的事情
那當然應該視同放棄該次探視權利
而不應拖延累加
拖到一年,阿不就孩子帶去渡假48天~

阿拖個幾年突然出現,孩子不就帶去玩個一年半載的
您說是嗎?

固定時間探視,是應該的
若真有無法按照約定的情況
也不是不通人情
只是不應該太超過就是了

畢竟,都決定離開這個家庭,另組一個家了
chiang:加減點一下啦,不然最近要買server,總價快5百多萬,貴到想罵髒話.......
除了離婚協議書要簽好外
要求對方履行也是一個挑戰

我跟前妻的離婚協議書 因為是對方外遇 所以我寫上退回聘金之類的東西
雖然對方簽字了 可是離開後半毛錢都沒還

因為我遠在澳洲念書 她回台灣 所以追討這種事情實在麻煩
不過我也沒想到 他是那種睜眼說瞎話的人
(ps. 話說簽了結婚證書都還外遇 好像不履行協議書 也是滿一致的作風)
菜比巴 wrote:
強者我同事最近要跟老...(恕刪)

第二條就是狗屁不通。
文中:「倘若因任何因素XXXXXXX 絕不異議」,都可以拿掉了。這些句子僅是形容詞,根本無法明確定義什麼樣的情況算是「無法履行照顧子女之責任」。到時候,女方可以用很多種理由讓這條成立。
如果男方確定要孩子,那麼自然還有男方家長會照顧。女方根本無須多慮

第三條:
應增加:如果女方行程與男方為子女所安排的行程有所衝突,應以男方行程為主。
舉個例子,如果剛好第二週六,女方要看小孩,但是爸爸已經安排好要帶小孩出去玩,則應該以「監護人」(也就是爸爸)的行程為主。否則視為影響子女作息。
於子女準備考試期間,監護人有權考量實際狀況是否讓女方探視子女。於本期間,如果監護人因子女考試因素拒絕女方探視子女時,應於日後補足女方探視天數

第三條增加下列條款:
女方攜子女外出時,必須要讓監護人知道所去之處、所做之事、聯絡方式。於此期間,如監護人有要事需子女回家,女方不得拒絕,並且必須於三小時內送達監護人住所。同時,於此期間,如果監護人有三次循女方所示之聯絡方式卻聯絡不到子女,則女方視同放棄永久探視權。日後女方想要再探視子女時,監護人有權拒絕。

同條款後面的「如因故而未行使探視XXXX」拿掉。因故就因故了,視同放棄,還有什麼好補足之說?

第四條:
增加:雙方彼此如有欺瞞行為,被彼方發現三次,則欺瞞之方視同無條件放棄永久探視權

第五條:
應改為:雙方同意各自取回婚前與昏後各自原有財產,「女方」並同意拋棄其餘財產之請求 <--注意,原文中沒有寫「女方」


第九條:
如果女方有收入,需負擔子女之食、衣、住、行、育、樂每個月總費用XX 比例。 <--- 此比例就要請你幫你朋友想了。


女方真有要爭小孩嗎?
依此協議,疑問有,
1. 若以後男方不幸喪生,女方是否有權爭扶養權?因為,這也關係到小孩收受的遺產,是否會轉移到母親。

2. 探視的部份,
應改為除方雙方同意變更探視時間,否則,若無法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探視,將視同乙方自行放棄,不得有異。

3. 為何變更工作須知會對方?為避免以後困擾,應僅限家裡地址、聯絡方式就可以了吧?

看到這份協議書,受害最大的真的只有小孩,
父母一方死亡或永不見面就算了,兩個人仍活得好好的,仍可聯絡到對方、隨時可碰面,
但小孩若喜歡母親,兩週見次面後,又須再分隔兩週,這相思苦對小孩會相當折磨,
且回家後,小孩要用什麼心情去面對父親呢?
若小孩不喜歡母親,也要煩惱每兩週仍需見面,無法主張說,妳以後就不要再來找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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