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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法律問題>////<


mnbhkkll wrote:
最後女方這邊呢不想結婚(但有訂婚)
但是男方要求之前交往過程的花費要全部歸還(包括訂婚的費用)


請容許我 ,有和大家不一樣的看法

或許,從對方提出的金額去議價…砍半的作法

也是處理方式之一

1.言語威脅>> 恐嚇(危害安全)罪
2.有淺在性的暴力傾向(或者說有)>>傷害罪
3.容易髒話相向>>>毀謗或公然侮辱(要看符合的要件)
4.侵犯女方個人隱私(偷翻女王姐姐住屋的東西)>>>妨礙秘密罪
5.限制個人行動自由(想要強行拉女方回男方家裡)>>>>強制罪

以上,也許都是犯罪行為…但舉證不易,而且看起來都是微罪

大多都是罰鍰就可以處理的…最多就是緩刑了…

那後續呢?他要是繼續侵擾呢…而且當他有警戒時,舉證就更難了

我認為是…同時進行

一方面收集犯罪事證…一方面和他交涉金額
(但要評估他是不是那種容易反悔,40萬拿完,一想到,就又來要30、50的那種)

家暴令…也許也是一個方式…因為違反家暴令罪責比以上總和的刑度還高

監視器、錄音設備,還是得花一下
mnbhkkll wrote:
先跟大家問好聲一下最...(恕刪)

先錄音錄影存證,保護自己
剩下的等上法院吧、.......

自己在那邊想。又不一定對。
我是蓮霧王 ~路過蓮霧園
mnbhkkll wrote:
是阿我也覺得叫他去死...(恕刪)

又是交到那種只懂無聊義氣不懂意義的小卒仔吧,才會盡幹這種無意義的事~~

先錄音蒐證再說吧~~~
提醒一下各位善心人士~

網路社會無奇不有!! 請盡量以白道方式給予樓主建議~

阿 說錯了 我是說一般正常法律程序~

例外一種的討論~請大家多節制~ 多小心!!
不想花錢的話,就先找調解委員會,當作是一份正式的書面記錄
如果男方仍在調解時口出惡言,可以請委員直接做在記錄上
之後所有的處理都以這份文件為主
到這種事情大概也沒什麼好說的
時候就法院見了吧
壓~~感謝你發明錄音機還有手機錄影
常會有看到手機可以錄影的吧~~那位男生..
成這樣...可以叫他去看看醫生吧~
點去找看看你女王大人的姊姊問看看他有沒有手機可以錄影的
找警察先備案~如果你有錄音檔的話
囂罷了= =不過路下來可以告他公然汙辱
在以前有碰過這種事情= =跟女方要錢說以前交往時候花多少錢怎樣怎樣的
士小姐跟我說的~(在忠孝醫院跟他聊天)
子在路上跑~人在地上走~總是會碰到這種的

請念每一行的第一個字

上面在亂說話中

基本上啦..如果你有需要幫忙 又剛好在台北市= =
我這邊有法律顧問可以幫你 請PM我~
如果你還需要其他幫忙~~
我這邊還有前徵信社的人= =(這邊同事都經歷很多事情)

1.言語威脅---------------------------------------你手機有錄音吧....順手一下.不然就買個錄音筆很便宜的 大概1000以內

2.有淺在性的暴力傾向(或者說有)------------------有打你女王的姊姊嗎? 如果有 可以備個案(如果有驗傷的話)
3.容易髒話相向-----------------------------------一樣錄音...(現在錄音筆可以開整天的= =放心)
4.侵犯女方個人隱私(偷翻女王姐姐住屋的東西)-----隱私權問題 那他有跟你姊姊住在一起嗎?如果沒有那就是私闖民宅
5.限制個人行動自由(想要強行拉女方回男方家裡)---這個侵犯個人自由了 = =可以備案 拿起你的手機錄影
基本上沒有婚約你可以告他
家暴~~


錢的是好解決~要歸還跟他說ok~沒問題~
請簡付單據~實報實銷~
沒單據??那我也沒辦法啦~
kenwhang wrote:
又是交到那種只懂無聊...(恕刪)


是阿!
結合眾多大大的意見
看來還是蒐證再來一邊提告好像比較自保吼
mnbhkkll wrote:
但是男方要求之前交往過程的花費要全部歸還(包括訂婚的費用)
男方有以下的惡行
1.言語威脅
2.有淺在性的暴力傾向(或者說有)
3.容易髒話相向
4.侵犯女方個人隱私(偷翻女王姐姐住屋的東西)
5.限制個人行動自由(想要強行拉女方回男方家裡)
想請問神通廣大的各位大大們
關於這些問題
由於兩方都沒有婚約關係
能提告嗎!?
或是有其他途徑可以申訴或是幫助嗎!?!
能否幫小弟解惑一下
我也不知道在這發言對不對
不對還請坂大幫忙移版一下謝謝(恕刪)



以下純為法律上之討論
交往過程的費用
不必考慮 法律上站不住腳

關於訂婚費用
男方法律上有理由站得住腳
請小心應對

補充一點
您太座的姊姊是有婚約的
如有訂婚的話
婚約就成立
婚約並不是指結婚
而純指訂婚

根據民法第976條規定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姻約:
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
二、故違結婚期約者。
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
四、有重大不治之病者。
五、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
六、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
七、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
八、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
九、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
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另根據民法第978條
(違反婚約之損害賠償(一)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第九百七十六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對於他方因
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而解除婚約又分為合意解除與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的要件是根據民法第976條規定
就板大的敘述而言
應是尚無符合之要件

不過根據板大描述
1.言語威脅
2.有淺在性的暴力傾向(或者說有)
3.容易髒話相向
4.侵犯女方個人隱私(偷翻女王姐姐住屋的東西)
5.限制個人行動自由(想要強行拉女方回男方家裡)

這些事由都有潛力可以轉變成民法第976的第八項


1.言語威脅
根據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這些必須錄音 報警處理 請索取三聯單 持需追蹤
開庭時請向法官陳述實情
如果有判刑確定
可以向法院訴請解除婚約

2.有淺在性的暴力傾向
這只有打下去,拿到驗傷單報警後才有效果
台灣的傷害罪未遂犯不罰
所以只有實際既遂才有辦法

根據刑法 第 277 條
(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屬告訴乃論
請報警並向地院申告

3.容易髒話相向
這個除非在公眾場合發生
不然無法可管
一樣是必須錄音報警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4.侵犯女方個人隱私
(偷翻女王姐姐住屋的東西)

這個以妨害秘密罪而言
舉證頗為困難 不如利用 第 306 條 (侵入住居罪)
碰到在房間
直接報警

第 306 條 (侵入住居罪)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第 308 條 (告訴乃論)
第二百九十八條及第三百零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5.限制個人行動自由

有這種情況 錄音存證 報警

第 302 條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04 條 (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 僅供參考 實際操作請與律師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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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
插隊問一下

關於小孩的權利呢?
非婚生子女
媽媽、小孩可以向生父請求什麼權利~(扶養費??)
還是說沒有結婚的話
就什麼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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