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

請問已婚關係卻不能上床~為何要結婚呢~結婚的意義與目的到底在那?


sony9 wrote:

履行夫妻義務???...(恕刪)


民法第一千零二條規定,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贅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但約定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或妻以贅夫之住所為住所者,從其約定。本條但書規定,雖賦予夫妻雙方約定住所之機會,惟如夫或贅夫之妻拒絕為約定或雙方協議不成時,即須以其一方設定之住所為住所。上開法律未能兼顧他方選擇住所及具體個案之特殊情況,與憲法上平等及比例原則尚有未符,應自本解釋公佈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又夫妻住所之設定與夫妻應履行同居義務尚有不同,住所乃決定各項法律效力之中心地,非民法所定履行同居義務之唯一處所。夫妻縱未設定住,所仍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互負履行同居之義務,要屬當然。

法律只規定要同居
沒規定一定給上床

我開的標題只想問看看
結婚到是是為了什麼

沒有明文規定給上床 但是夫妻間若一方一直拒絕 一段時間後是可以控告的.
同居人義務的定義很廣,
住所 收入分配 兒女扶養 包括做愛這檔事都是可以牽拖進去的 不單只是住不住一起的問題而已.
要看律師火候如何 能不能延伸解釋.
我做過一段時間徵信社 常常在處理這種問題 通常法官判決很怪異 律師就會提判決先例"提醒"法官了.
如果這人換成是我 我應該官司不太可能打成這樣.
結婚是有合法的獨佔性交權,這是無庸置疑的

但結婚不代表有強制的性交權.

樓主的觀念很糟
iscmtw wrote:
老婆拒行房 慾男下體...(恕刪)


被老婆抓到可以離婚的藉口了,說不定老婆外面已經有情人打算離婚了.
目前多數國家已經將通姦除罪化了,台灣尚未廢除,目前有婦女團體在推動
只是會亂搞的還是會亂搞,會擦嘴的還是掩飾得很好
iscmtw wrote:



民法第一千零二條規定,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贅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但約定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或妻以贅夫之住所為住所者,從其約定。本條但書規定,雖賦予夫妻雙方約定住所之機會,惟如夫或贅夫之妻拒絕為約定或雙方協議不成時,即須以其一方設定之住所為住所。...(恕刪)


大哥提醒您一下
這條改了啦~

民法第1002條第一項,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

法官真難當,管到家裡去了

夢心痕 wrote:
腦殘法官+腦殘老婆令...(恕刪)


你才讓人無言

你沒看新聞提到法官原本也想調解嗎?
法官依法判決在你看來叫腦殘?
有本事當著那法官面前說吧
你當現在什麼時代?
娶進門就可以不尊重對方,想要就要啊?
多念點書吧
結婚的意義跟目的~
好深澳的題目
值得提出一篇論文來深究

不過我也不知道
只知道年紀到了~旁邊就會一堆蒼蠅一直嗡嗡嗡的說~~怎麼還不結婚~怎麼還不結婚
iscmtw wrote:
半夜睡到一半突然「性」致高昂,多次找老婆求歡被拒...(恕刪)


如果你睡到3~4點突然想要, 誰會讓你用...
又反過來想...凌晨3~4點睡正熟的時候, 老婆突然說他想要...你會?
林建傑 wrote:
拒絕履行同居義務不是...(恕刪)

大大你也喜歡李水晶喔
找到同好了
kn4624 wrote:
你才讓人無言

你沒看新聞提到法官原本也想調解嗎?
法官依法判決在你看來叫腦殘?
有本事當著那法官面前說吧
你當現在什麼時代?
娶進門就可以不尊重對方,想要就要啊?
多念點書吧


我沒看過這個新聞阿!!

完全依照樓主貼出來的事實說!!

你這麼激動,該不會你是本人吧


對了!!你把那位法官請來我面前,我一定會說他腦殘。

記得繼續觀察這段新聞,最後一定會上訴成功的


現在是民國99年,所以總是會有一堆出人意料的新聞出現

文字片面解讀,跟實際了解狀況當然不相同,怎麼!? 你知道事實真相!?

書讀的多不會活用,就像文中的法官一樣,自己看看台灣的司法創造出多少令人吒舌的案例。


PS:如果你是恰巧有相同經驗....那我肯定我的回文會傷害到你..先跟你說聲"對不起"囉


kaneslin wrote:
又反過來想...凌晨3~4點睡正熟的時候, 老婆突然說他想要...你會?


當然是上了阿!!

還要拒絕喔!?

既然敢開口批這個女人,當然自己本身也要做的好
http://www.facebook.com/ChenShiXiongDi
  • 10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0)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