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ny9 wrote:
履行夫妻義務???...(恕刪)
民法第一千零二條規定,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贅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但約定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或妻以贅夫之住所為住所者,從其約定。本條但書規定,雖賦予夫妻雙方約定住所之機會,惟如夫或贅夫之妻拒絕為約定或雙方協議不成時,即須以其一方設定之住所為住所。上開法律未能兼顧他方選擇住所及具體個案之特殊情況,與憲法上平等及比例原則尚有未符,應自本解釋公佈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又夫妻住所之設定與夫妻應履行同居義務尚有不同,住所乃決定各項法律效力之中心地,非民法所定履行同居義務之唯一處所。夫妻縱未設定住,所仍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互負履行同居之義務,要屬當然。
法律只規定要同居
沒規定一定給上床
我開的標題只想問看看
結婚到是是為了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