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tman1029 wrote:
2.女友27歲,毀約要賠13萬。...(恕刪)
離職要賠款?
不知道這種合約是否有效?
很多類似的合約其實都是不平等合約,利用員工當時急於獲得工作的心理要求簽下。
目的只是用這個嚇員工,降低流動率。
員工真離職了也不敢提出告訴,因爲這樣的合約是跟勞基法抵觸的。
告了也拿不到錢。
關於這一點最好還是把合約拿給律師看看,咨詢一下。
至於要不要帶女朋友過去,我的建議也是等你先穩定之後再帶過去。
而且最好是你有能力養她再帶她過去。
因爲除非在臺灣找好外派大陸的工作,
否則一個臺灣人要在大陸當地找工作不是那麽簡單的。
一般職位,大陸人才多的是,沒必要用較高的薪水請臺灣人。
高級管理職位,則要看我們是否有相關的經歷,能否勝任。
幾點拙見,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