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S2Z wrote:
朋友現在有個房子方面...(恕刪)
題外話
不好意思樓主
看完一半你的文章我差點髒話飆出來
我深刻的體會一件事情
以前民法教授所說的"法律人只管法律,金錢計算一概交給會計師"
這句話果然沒錯...

mer0116 wrote:
比較有sense而且讓女方沒話講的作法:
當初總成本300萬+裝潢+家具電器30萬,總計330萬,其中女方出60萬,其餘為男方現金與貸款支出。
所以女方總投資比例為60/330=18.18%。
現在假設可以賣得N萬,女方應得返還為N*60/330=91萬(假設N=500)。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