懶人國 wrote:
樓主已經耽誤人家青春6(恕刪)
我不知道為什麼大家都要拖。(所以才叫拍拖?)
我個人會覺得,不愛了,就分開。
看到以上例子,覺得我前男友何其無辜。
(難怪他一直問我他做錯什麼)
什麼錯都沒,就不能分手?一定要對方做錯了事,才能分。
我卻認為要分手不用理由。
要在一起走下去才需要理由。(比如愛他)
最初在一起是喜歡,沒辦法愛上,就不要勉強。
啾啾和獎獎 wrote:
你的分享很棒,你的女(恕刪)
A博 wrote:
後來的我依照承諾陸續長期兌現當年的空口支票,不只她家的田與房還有父母生活醫療照料,她名下的房產更是遠勝出當年笑話她的所有朋友
我真的笑話這樓的樓主小氣,已經小有能力的他連毫無實質損失的承諾都做不出,女人跟他分手也是好事一樁
啾啾和獎獎 wrote:
哈哈大哥別這麼說嘛!(恕刪)
A博 wrote:
我們家族往上數四代祖(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