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問題出在 公基金 的財源計算依據。
看樓主的描述,一人3萬另一人1萬,
是絕對數字。
可是當大嫂請育嬰假在家時,
1萬元在原本的薪水和育嬰津貼的比重就差距很大,
所以這個1萬該不該繼續繳納入公基金,
就會有認知的差距。
也間接造成公基金如果發生負成長,甚至虧損該如何處理的問題。
這個1萬3萬也都沒有考慮薪資的變化和可能有其他收入(比如說中彩券)。
所以如果公基金的來源是個人所得的50%(或是其他比例),
就沒有問題了。
請育嬰假收入少了甚至沒了,一樣依收入的50%計算。
也可以解決如樓主所問,萬一發生虧損負債時該誰還的問題:
既然財源是各自收入的50%,那還債自然也是各50%。
另一個問題是公基金可以虧損負債嗎?
假如夫妻倆人至少其中一人還有零用錢的情況,
而公基金的用途都是家庭共同支出,
很難理解共同的家用還要去外借。
就是說原本講好1萬3萬,剩下的收入都是各自的零用錢,
然後公基金不夠用,不提高各自的公積金繳納金額,
卻要外借,很難理解。
(希望我沒有誤會樓主的意思)
還有一個問題是公基金支付的項目應該有哪些,
我想小孩的各項費用應該沒有爭議。
但是各自的保險費算不算?受益人不都是對方嗎?
月子餐算不算?產後復元美體課程算不算?
平日孝親費,節日孝親費,節日孝親請客費,
有的好算有的不好算。
這些當然都可以討論,但是細算也都很煩人。
所以大方一點就留少少的零用錢,
所有收入都算公基金,所有開支也都算公基金,
零用錢就真的是零用錢。
給樓主參考。

版上一堆都說得很大氣.但應該也沒人幫忙老婆付老婆在結婚前買的房子吧?!(婚後老婆的名字不算!婚後不管誰的名字都算共有的.)
又是晚婚.房子在結婚前買算是個人財產.幫她供.萬一離婚後又分不到...
要是我可能會直接說:
1.我的錢扣掉房貸保險固定零用錢等..就剩這麼多(EX:之前家用給3萬現在給4萬5萬).都交給妳.其它的妳自己打算!讓她自己去想她的房子以後的問題...
或是2.:以後都幫她繳她房子的房貸.但改為共有或設定EX:房貸剩200萬.以後你來負責繳.但這房子設定版主的名字200萬
或是3.:以後都幫老婆繳她房子的房貸.前提是必須每年贈與200萬.逐年將房子贈與到"可愛女兒的名下".給女兒的話.相信會付的無怨無悔的~

或是4.:每月薪水只留1萬2萬零用錢吃飯加油.剩下的都給家裡.老婆來處理2間房貸保險家用...
(但不能覬覦你之前的存款!)
版上大部分是4 還可以說得很大氣:男人不計較.賺錢都給家裡.而且女人也都很高興


2. 協調一戶租出去有租金收入, 房貸就有著落啦!
3. 公積金使用, 在下認為應該是對小孩及父母的開支, 其他應由有收入者墊付!
4. 樓主家事應自行討論解決, 這裡勸離一堆, 難保樓主幾天後不被洗腦成功, 世上又多了個怨婦及單親孤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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