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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戀真的不是病嗎?(歡迎共同討論)

目前的科學跟醫學裡面,
同性戀僅只能證明是"腦部生理不同"而造成

未來或許真能由基因去訂做大家的下一代,無論 天份 外型 性別 和"性向"
但是那時候究竟要怎麼定製基因小孩就是自己的決定了~

不過目前唯一可以確定的是以下兩點:

1
有人說可以經由輔導來"導正"生物行為,但是實際上,
催眠學派早就不斷的想用潛意識的暗示把人的性向給徹底改變,
可惜... 關乎生物本能的反應已經證實無法用強制暗示手段去改變,
就跟無法要我們異性戀者去喜歡上同性,大家以為透過輔導改變的案例,
幾乎都是創傷症候群或其他心理疾病造成的精神問題,生物上的同性戀目前醫學仍無法"治療"~

2
基因科技總有一天會給我們解答,這之前都很難知道對錯,既然不知道對錯,是否就應該對此話題嚴肅些?
目前面對這個"謎題"最好的方式,難道只是"互控對方該滅絕"嗎? 這樣真的就會讓社會更祥和嗎?
我以前也很討厭同性戀,乃為了了解敵人才投入資料整理和研究,多了解後也釋懷了,
當我們知道互相敵視沒有意義的時候,就該放寬心,否則最後只是自己繼續痛苦而已~
有法律問題歡迎免費詢問唷! smile6746@hotmail.com
我認為是病,但不得歧視他們,他們別無選擇.......

男女 男女 才是自然法則~~
我是覺得在這一串討論文裏認為同性戀是有病的
可不可以親身試驗,去醫院掛個號,看是掛那一科
如果有醫院接受你們掛號的,麻煩跟大家講一下是那一家醫院
如果醫院說同性戀不是病,你們又一直說同性戀是病,那這樣到底是誰該看病?

edtale wrote:

尊重是你說尊重就算...(恕刪)


我當然好意思講呀~ 請問到底同性戀在哪被挶限了!?!
不能光明正大搭車!? 還是不能一起去吃飯!!? 不能隨心所慾的的逛街!?
告訴你啦~同性戀要開房間都不會有人禁止~ 老闆也不會不開給同性戀!!!!!!
我倒想知道~~在生活上到底哪被挶限了!? 還是我週遭的同性戀朋友比較特殊~
他們都沒問題...反倒是你看到的聽到的都是被異樣對待!?

你懂不懂什麼叫尊重!!
尊重是最基本的~就算我看到同性戀當街接吻或是摟摟抱抱
我也不會說什麼! 更不會去拉開他們~要求他們不要這樣
這是屬於他們的"自由" ~ 我更不會知道同性戀在隔壁桌我就吃不下飯要離開或換桌好嗎!?!
我也有很多同性戀的朋友! 男的~女的~都有~跟他們相處也很ok
就是"朋友"呀~ 對於他們已經是同性戀的事~ 我該承認他們就是同性戀

但單就"同性戀"這回事~我不認同~ 也不否定已是同性戀的人

我不認同"同性戀"間的行為! 但給予他們基本的尊重我懂
請不要再說什麼~沒在認同別人~有真正尊重他嗎!?!

你一定是小孩子吧!!? 老說這種不成熟的話
你是不是常對著爸媽吼叫~你們都不瞭解我~不認同我!!! 我得不到該有的尊重!!
明明就是兩種東西! 尊重是種做人的禮貌!! 認同與否是想法上的差異!!

請你明講事證舉例~別一直繞在"不認同哪來尊重!?"


chronowave wrote:
我是覺得在這一串討論...(恕刪)


三總精神科! 麻煩你去掛! 掛不到請說---他們歧視同性戀!!

要講就講透徹啦~請先搞清楚~什麼是真的同性戀

人的性行為取向,可以分為下列等級:
0:完全異性戀
1:大部份異性戀,只有偶發的同性戀
2:大部份異性戀,略多於偶發的同性戀
3:異性戀與同性戀的傾向略相等
4:大部份同性戀,略多於偶發的異性戀
5:大部份同性戀,只有偶發的異性戀
6:完全同性戀
因此,只有第六級,才是完全同性戀者。
他們終身對同性有愛戀以及發生性行為的渴望,或是實際上有了性行為。

彭懷真教授就曾劃分出四種符合性行為所定義的「同性戀」,但在心理認同上卻明顯地有別於一般同性戀者,他稱之為「假同性戀(在心理上仍舊喜歡異性)」的類型:
(1)情境性的同性戀(situational homosexuality)
因為身處於某種特殊環境底下,而使得個人性取向受到扭曲;在該情境消失後,便會轉變成原來的異性戀取向。例如:軍隊、監獄、遠洋工作場所等等。

(2)偶發性的同性戀(facultative homosexuality)
在發展過程中,因為某些因素的影響,而使個人出現短暫性的同性戀行為;但隨著發展階段的完成,該同性戀行為便會隨之結束。例如:青少年間的同儕壓力作用。

(3)反抗傳統的同性戀(antiestablishment homosexuality)
為了向傳統觀念挑戰,而容許自己嘗試與傳統婚姻倫理相違背的同性性行為。這種類型「同性戀」的發生,與「傳統倫理」所認定的兩性關係有很大的關連。

(4)金錢交易的同性戀(prostitute homosexuality)
便是一般俗稱的「兔子」;利用同性性行為來賺取金錢。

凡此種種,都顯示僅以行為作為區辨的定義規則,是無法完整地將同性戀描繪出來的,甚至可能會出現誤解的情形。
另外,彭懷真教授認為可從三點來定義同性戀者:
(1)真的同性戀者具有一種不可仰制的心理狀態,想要與同性有親密的行為,包括親吻、愛撫及至性交,但他不一定如此做。
(2)他情感的對象和情慾的對象只限於同伴,對異性沒興趣甚至厭惡。
(3)他渴望同性的書信、談話,甚至為之神魂顛倒,對異性則漠不關心。

三總精神科主任陸汝斌醫師認為,同性戀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就是去找他掛號啦!!>>>
1.必須是身心成熟以後的成年人(我國以25歲為基準):
2.性幻想的對象限定於同性。換言之,在25歲以上,以同性為性幻想對象的人,便稱之為同性戀者(人間雜誌,民75年)。而文榮光醫師則根據生理心理反應將同性戀定義為:看到某些同性,會感到興奮,並對同性身體及性器官有濃烈興趣,而對異性卻無相同的反應,甚至厭惡、逃避者,稱之為「同性戀」。

國內的周勵志醫師提出以下三向度來衡量:
(1) 性行為模式。
(2) 情緒上的認定。
(3) 對自我的確定。

「同性戀」是指只追求同性間情感與性慾的人。因此,法國心理學家Corraze、美國精神病理學家Isay均認為,必須將當事人的心理成熟程度、本身性別認同考慮進去,才能涵蓋較完整的同性戀定義。因此,在他們的定義裡,「性行為」便不是區辨同性戀的唯一依準,而只是其中的一項標準罷了。真正的同性戀者除了在生理方面外,在心理、情緒上也都會渴望同性的慰藉,並期望與同性建立親密的關係與行為,但對於異性,則完全沒有這方面的興趣。


如果你們真的關心同性戀議題
請認真的看完~也請真的去瞭解!



在基督教~教會裡面
的確是不贊同同性戀間的行為
但是卻是願意給予接受並關懷
同性在教會來說是罪的一種~但是眾人都是有罪的人
聖經上說,在律法上面犯了一條就等於犯了眾條(雅各書2:10)。
罪沒有輕重之分~更沒有大小之別!! 當然大家必須一視同仁!!
對基督教來說是罪的嚴重性是要被重視的沒錯
但是更重要的是-恩典的超越性
在基督耶穌裡~ 得就是本著信! 是恩典! 不是因著人有什麼作為
再來~神只說過只要來信祂的~就會得救! 但是並沒有說只要信祂的! 心靈一定會馬上得到健全
基督徒更需要面對一項事實~有些同性戀者可能一輩子都會有同性戀的傾向
這並不減低神的大能~保羅也曾求神挪走他身上的一根刺!!
但是神沒有答應!! 只說「我的恩典夠你用的,因為我的能力是在人的軟弱上顯得完全。」(林後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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