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i0129 wrote:
娶台灣新娘要不要花大...(恕刪)
如果感情基礎是婚姻幸福的保證
那電視上也不會天天上演夫妻互砍的戲碼
也不會有那麼多婚前甜蜜
婚後沒兩年就決裂的怨偶
婚姻不是談戀愛
人類社會從來就不是以戀愛或是感情基礎
作為組成婚姻關係的必要條件
一開始是甜蜜感情開始的婚姻不必然等於幸福的婚姻
一開始沒有感情基礎的婚姻不必然等於失敗的婚姻
婚姻幸福的關鍵是兩人婚後如何共同經營這個婚姻
而不是婚姻之前兩人的感情多甜蜜
abi0129 wrote:
起碼台灣女生離婚他還...(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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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碼台灣女生離婚他還有自己活下去的能力
如果兩個人不適合再一起
男女都不用逼自己跟對方再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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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配偶在取得居留權之後
也不見得沒有自己活下去的能力
本地女生離婚之後也不見得就有活下去的能力
受比較好教育以及社經地位較高的台灣女性來說
會認為台灣女性都可以離婚之後不要倚賴先生過活
然而事實並不是如此
說穿了還是很多人對外籍配偶有基本上的歧視
這現象不止存在於男性
也有很多女性根本就看不起外籍配偶
另外 在某些台灣學者的實地研究中發現
台灣女生受到娘家方面的社會壓力
雖然婚姻不幸福 但是選擇離婚有重重的家庭阻力
外籍配偶因為沒有來自於娘家的阻力
選擇離婚的自由度相對變高
在某些案例中 , 甚至會成為跟夫家要求更多權利的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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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外配哭著求我幫他想辦法
她老公常打她常威脅要跟他離婚再娶一個新鮮的
他不想離開孩子不想離開台灣(才嫁進來幾年不能留在台灣)
問我有沒有辦法
那種心酸起碼我很少在台灣女性身上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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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年已經修正過入出國及移民法 , 外籍配偶如果遭受家庭暴力判決離婚可以取得居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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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條
外國人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前,有繼續停留或居留之必要時,應向入出國
及移民署申請延期。
依前項規定申請居留延期經許可者,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應自原居留
屆滿之翌日起延期,最長不得逾三年。
外國人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第八十
五條第四款規定處罰後,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其申請永久
居留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一年。
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
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准予繼續居留
:
一、因依親對象死亡。
二、外國人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其本人遭受配偶身體或精神
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
三、外國人於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
四、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
親生子女。
五、因居留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出國,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
生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
六、外國人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
外國人於居留期間,變更居留住址或服務處所時,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
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一項、第三項及前項所定居留情形,並準用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我還是要強調
婚姻要雙方去共同維繫與付出
不是兒戲更不是金錢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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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你的說法裡面
那種辛酸你很少在台灣女性身上看到
你怎麼知道不是因為你根本就很少接觸到外籍配偶幸福的案例
而很少看到台灣女性猛往肚裡吞的痛楚
所造成的錯誤認知 ?
難道外籍配偶選擇嫁來台灣
她們會覺得一切都是兒戲還是金錢遊戲 ?
說穿了還是很多人
根本就認為外籍配偶選擇嫁到台灣來
只是跟台灣的男性配偶做金錢利益的交換
這不只是在指責台灣選擇跟外籍配偶結婚的男性
同時也是在指責選擇嫁到台灣來的外籍配偶是為了交換金錢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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