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遠99 wrote:
我當然尊重同性戀者真...(恕刪)
安安我沒有很偉大,對我可以不用敬語沒關係
你打了這麼多,我還是不知道為什麼你要提生育率這件事??
對不起唷我比較笨
能不能請你既然要用生育率問題來反同性戀,就前因後果交代得清楚一點??
為什麼要提生育率低落??有什麼風險??有什麼劣處??
為什麼反同性戀可以幫助到減緩生育率低落??
為什麼只有同性戀有2的2次方??不婚不生者呢??只生一胎的呢??
人家不生我們可以怎麼辦?? 嘴砲他?? 處罰他?? 強制他??
公民是否在生育這部分對國家有責任??
不生小孩是否在道德方面是不洽當的行為??
為什麼你關心生育率低落的問題??你有哪些方面對於人口減少的隱憂??
你對於生育率低落是否有更具體一點的想法或概念??
你認為怎樣可以防止生育率繼續蟬聯倒數第一?
為什麼明明是在討論生育率,最後又變成性忠誠、合法通姦、責任感呢??
(再PS一次,13X~14X頁已經對性忠誠的討論有一個段落了)
我也睏了,寒冷的天氣就是該早點睡覺
只是對於東拉西扯閃爍其詞真是感到有點膩..........
我會問上面一大堆亂七八糟的問題
其實只是想確定一件很簡單的事
就是你是真的在擔憂台灣生育率低落的問題,還是只是藉題打壓同性戀??
如果是前者,我會很興致勃勃的和你討論交流
如果是後者.....至少看這串的人不會被這樣的幌子給唬了就好了
許多人就算所有站不住腳的論點都被點破
依然會死死抱著偏見不放,還會傳遞給下一代
這也是人性之一,我也是只能尊重但不認同
遠遠99 wrote:
還是一樣的轉圈圈同性...(恕刪)
還是同樣的避重就輕閃躲重點問題
是真的在擔憂台灣生育率低落的問題並有想法覺得能改善
還是只是藉題打壓同性戀??
如果是真的是關心生育率低落問題
對其他面向的因素也應該稍有涉獵和有點個人意見才是?
我發現我那麼鉅細靡遺只是讓你更好閃躲問題而已
不過對於我這篇文章,您不要回答似乎比較好
就當作是我個人的自言自語吧
blodhoofcairne wrote:
請問幾千年來大家習慣已久的三妻四妾
改成一夫一妻後, 婚姻制度瓦解了嗎?
幾千年以來的三妻四妾的婚姻,被改革時, 婚姻制度及家庭倫常並沒被瓦解,為甚麼??
因為依然維持, 父是父, 母是母 ,子是子 ,阿公是阿公, 阿姨是阿姨..
不像同性婚姻一旦成立後 ,我就懷疑公公婆婆,岳父岳母等,將如何稱呼,
首先做長輩的將面臨兒子娶了一個男的媳婦,或者兒子嫁了一個老公,
小孩口中的阿公 ,可能是個女的,
被領養的小孩又將如何稱呼兩個爸爸或兩個媽媽,
一整個的家庭倫理都亂了套,說顛覆倫常只是剛好而已(甚至可以說 這是場社會革命).
至於 將黑人人權, 婦女人權, 類比於同志人權,
實在 無法認同, 因為性權不等於人權,
退一萬步講吧, 西方人還認為惡性重大的殺人犯, 都有不被判死的人權哩,
但是 ,不管歐美怎麼說台灣沒人權, 我們還不是隔一陣子就槍斃幾個,
請問台灣有違反人權嗎???
希望以上有回答了你的問題..
semaphore wrote:
真奇怪的看法。不是要...(恕刪)
我覺得是因為我一開始就寫得不夠精準,所以才導致你產生誤解,這我先致歉;我應該寫的是『透過修正草案來使伴侶取得法律上的婚姻地位』,而不是先強調對等的立場。
其實我會詢問的原因,是因為利益可以有許多面向,卻不一定每一種利益都要動用到修改民法的手段--這部與私民經濟息息相關的法律來爭取,當然我明白民法裡面也有純粹關於身分關係的法條,然而這次伴侶權益團體要訴求的卻非僅是如此,而與財產權的變動,特別是遺產的分配關係有關聯。
如果把問題簡化一些,便是:如果承認其法律上的婚姻地位,修正法條中關於身分關係之用語,但是禁止適用關於財產法的規定,亦即不得透過修正後的婚姻關係變更任何現有婚姻制度的財產分配,例如:不得主張繼承編的應繼分與特留分,如此伴侶權益團體的人是否能接受?
我想寫到這裡,便會有人認為:為什麼要這樣子?這樣就是不平等啊,實際上那是因為支持的人往往已經從『這個權益已經歸屬於我』的出發點來思考,而未考慮到已經是這個制度的既得利益者的想法,畢竟你們現在就是要說服圈外的人來支持你們不是?(關於這部分,我前面的文章已略有提及)
回到前面,如果不能接受,我想其實說穿了,背後的經濟利益訴求恐怕才是主要,而不是表面上一直要告訴大家的人權平等,這便是我很詬病的地方,因為就跟守護家庭聯盟的一些訴求一般,近似於一種對社會大眾的欺瞞:你想要什麼,可是你卻不告訴大家你真正要的是什麼,以及會對大家造成何種影響。我同意你們可以對社會發聲說你們要求法律承認你們的此種權利,但是我認為你們也有義務要向群眾說明,否則取得利益的手段便不正當。
實際上,遺產得由被繼承人自由分配的意思,以及為了避免這種自由意思的氾濫,所做的個別保護,讓私人的財產得以繼承、延續,這種規定一開始便不是一種人權平等的概念,而是一種更進一步的財產權保護,在台灣等東方社會更是具有一層把私有財產和『與自己有血統聯絡之人』做"綁定"的意義,不能僅是參考國外的立法例,便認為台灣也要與時俱進,才能稱得上是進步的法律--要考慮到一開始適用的社會基礎根本不同。
若是要達到廣義、真正的人權平等,便是廢除所有的繼承編規定,讓被繼承人不復存在,繼承人的一切法律上財產關係消滅,由國家調度分配成為社會資源。
如果僅是單純認為:『我也是人,他們可以有什麼權利(我應該寫得更容易理解一些:他們可以有更進一步的財產權保護),為什麼我不可以。』我便會覺得這已經不是基本人權的範圍,並非『他們可以活,為什麼我不行?』,而是一種『為什麼他們可以免費做spa,我不行?』的思維了。
事實上我並不是完全否定伴侶的權益,我只是覺得還有一段很長的路要走,儘管有許多的學者與法界相關人士已經摩拳擦掌等著在這個『舞台』上發揮(至少我身邊有的人連一些許久未用的文件都開始整理了),然而實在有太多問題待解決,至少先把代理孕母的事情搞定吧,這樣在優生保健學上的阻力又小了一環不是?目前的做法,便是僅單方訴求自己是少數人的權益,無視可能產生的破壞,貿然推出修正草案,我個人認為這樣的手法太粗糙了,連伴侶權益團體本身的法律人士連可否單方解約都說法不一,若是不能單方解約卻說有,那就是在欺騙大眾(其實我看草案的法條是沒有啦,可能我看漏了);若是可以單方解約又無須類似於婚姻得撤銷的限制,不但不符合契約的概念,又違反了身分行為要特別尊重當事人意思的前提。
外加"行銷"手段上,在言語、文字包裝上的不正當,我覺得有濫用公眾感情的嫌疑。
以上是個人淺見,可能是長文一篇,看到這的人辛苦了。
https://linktr.ee/Feng_Jen_Wu
Irene1058 wrote:
幾千年以來的三妻四妾...(恕刪)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6jrngYNGNeE
是啊,不知道該怎麼稱呼所以應該阻止同性結婚,好棒的邏輯。
你完全讓我想到上面的影片。
我就回一下吧
我就是你所說的"中間選民"
當我批評藍的
就會有深藍的說我是綠的
當我批評綠的
就有深綠的說我是藍的
我覺得很可笑
只是就事論事 卻被硬說成某個立場的人
所以為了避免被亂想
通常都會先說自己是中間選民
就跟這篇議題一樣
我支持同志婚姻
為了預防別人以為我是同志所以才支持
因此自己會先說自己是異性戀者
這只是一種很自然的陳述罷了
所以請你不要以你自己來衡量別人
你不會去支持與你無關的
那是你
不表示所有人都跟你一樣
那為何我會支持同志婚姻
純粹是覺得每個人都有權利選擇自己要的伴侶來結婚
就這麼簡單
再者
我是覺得當今社會對同志很是歧視
所以當然很多同志都不敢公開性傾向啊
且更有甚者 竟還隱瞞性傾向而跟異性戀者在一起甚至討論婚嫁
我朋友就遇過這種例子
很悽慘
所以啊 給同志們一條路走 也等於給異性戀者一條路走
當然啦 遇到這種同志的機率很少
但誰知道你的子孫會不會遇到啊 所以才有一句話是這麼說的--為別人想其實也是為自己想
同志婚姻的立法還有一條長路要走
要支持也不是那麼簡單沒錯
但至少不要對同志們歧視踐踏
為後代子孫積點德吧
這並不是偽善
而是將心比心
誰知道你或你親友以後的子孫會不會是同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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