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int75178 wrote:
誠如許多大大所說,目前情況只是暫時的,幾個月就過去了,不需要這麼計較與算計。但是站在我的立場而言,一家之主就是要肩負起建立家庭制度的責任,兩個家庭的結合與兩人之間的相處,某些原則與制度就是需要確立,非到萬不可以,就不能輕易踐踏與破壞,這就是法的精神,否則一定會有人去試探、去衝擊,最後就沒秩序與原則了,人治的缺點不需要再強調了(教育小孩不也是嚴父慈母並行,菩薩並非都慈眉善目,亦有怒目金剛,都是為了眾生)。因此法律的設計、頒發與實行,一但套用在現實情境中,總會有那麼一點不適宜、那麼一點不通情理、又那麼一點………,因為現實狀況億萬種,而當有一個東西限制住了自己,就開始抱怨,XXX這是誰訂的XXX法律,而法官依照法律條文所給予的量刑裁判輕重,就是一種對現實情境的救濟,但是不能因為同情某被告而改判殺人犯無罪吧?(扯遠了)。
今天公積金之設立與使用是雙方之前認可的,今天情境變成例如老婆懷孕而留職停薪,她的費用需要有人來支付,才能順利過關,今天做丈夫的我有能力負擔,就應該我出(絕大多數網友的意見)。那今天情境變成我沒能力,須要向例如我父母借錢來渡過危機,那這錢要還嗎?如果要還,誰還?是共同還、那比例是多少?或是我一個人還?若情境變成是向女方親家借,要還嗎?我還或是我太太還?若是共同還的話,比例又是多少? 若今天情境又變成因某人或某親家須要一筆大錢治病,我們在道義上需要出點錢又出點力,那誰付?誰還? 買車呢?這種事情往後說不一定會碰到,那又要如何解決?相信不同的人與不同的情境或時空下,處理方式會非常多種多樣。
今天,我這個一家之主就是以公積金作為共同開銷的總帳戶,提撥出來了就是這個家共有的,其支出就是代表這個家要付費的,之所以哪些支出會被列為公積金須付的,相信許多家庭若採取我這種管理金錢的方式,應該都會有這種經驗 有人會想將自己應該付的費用,去試探、去衝撞,想以公積金付的種種過程,那我就不多說了。公積金這個作為維持家庭共同開銷的資金庫,若不夠用而須借錢,而借錢本來就是要還的,今天向先生借不用還,若先生我再奸巧、非常非常會算計好了,下次有錢也要裝窮,那向外借錢總要還吧!不還,誰下次還敢借?丈夫我沒能力、窮酸一個,老婆須自掏腰包、她是苦主,我們公積金也不需要還她吧?若她回娘家借呢?這些許多情形都可以一一再假設下去,那有沒有一個好辦法?既建立制度的可靠性、可實行性、又對雙方皆有利,使制度運轉能良性循環運轉下去,這是我一家之主所要考慮的長遠戰略問題,並不是只單單針對這次懷孕留職停薪之付費問題而已(類似法律的判例)。
說了這麼多,其實事情非常可以單純化,且原則簡單,家庭支出總帳戶不管是因什麼原因而須向外借錢,借錢就是要還的,不還,以後就沒人要借了,這可套在我身上,反之亦然。
說了一堆
基本上你說公基金制度是制度沒錯啦
問題是制度外怎麼避而不提呢???
我直接問你~
1.公積金代表家庭共有支出.你上面列舉的需要錢的對象EX.你父母.你岳父母...都不能動公基金...他們如有需求就要你們夫妻倆.自行拿錢補貼...我說的對吧....所以~
2.你老婆的"等級"跟上述的"外人"是一樣的.她懷孕生產的辛苦與風險不值得你拿"公積金以外"你自己的私蓄補貼....
3.所以未來你忽然失去謀生能力.繳不出公基金甚至要跟公基金要錢.你寧可把房子賣了.也希望老婆維護公積金的秩序.並且不拿任何私蓄補貼你...
>>以上第三點我很懷疑.怕是到時候你的原則又會轉彎修法了.....
你講一堆其實不如用一句話說明~
<<老子就是不爽再拿公基金以外的一毛錢出來貼老婆>>
來的鏗鏘有力跟直爽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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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讓我想到我處女座的初戀男友
老是"原則原則"的拿一堆理論幫他的行為背書
問題是他的原則都是繞著他自己的需求打轉
我的需求就用違背原則來打發
所以後來被我飛踢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