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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贊成通姦無罪嗎?

個人認為,
如果通姦要用刑法處罰,
應該要規定只能男女雙方一起告,
怎麼可以告第三者然後對配偶撤告呢?
通姦又不是只有第三者主動找上門的,
多的是配偶隱瞞已婚事實欺騙第三者的情況,
被騙的第三者被告而騙人的傢伙爽爽的沒事是怎樣?
我覺得應該要學尼加拉瓜.
沒有婚姻制度,喜歡就在一起不喜歡就分開,不需要弄一些沒用的制度跟儀式...
因為人脫離不了動物的習性,別說一些道德的話....
人就是有欲望,不論男女都一樣....
中國時報【唐筱恬╱台北報導】

文化部長龍應台建議台灣廢除通姦罪,歐美大多數國家早已廢除通姦罪,與台灣鄰近的日本也廢除,中國大陸則未將通姦入罪。世界各主要國家中,只剩下台灣與信奉伊斯蘭教的國家,仍將通姦列為「刑事犯罪」。

日本於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認定通姦罪有違日本憲法而廢除;德國在一九七○年將通姦除罪化,刑罰只限於親屬相姦才處罰;中國大陸在制定刑法時,就沒有將通姦罪入罪;在美國,通姦已幾乎完全不受刑事法律制裁;義大利於一九六八年宣告通姦罪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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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應台稍晚受訪時表示:「都什麼時代了,婚姻還要靠法官、警察和偵探在背後支撐,這太荒謬了。」



.....


目前僅回教等少數國家制定通姦罪,龍應台表示,台灣民主發展快速,在她成長過程,不論在國外念書、教書,不論談及出版法、刑法一百條內亂罪、刑法通姦罪,都讓她很尷尬,也讓人覺得台灣不夠自由。

顏純左隨後發言附和,反問「結婚之後,身體權究竟屬於對方、還是屬於自己?」刑法有妨礙性自主罪,即使夫妻之間,強迫發生性行為仍觸犯強暴罪。

顏純左還說,倘若一方沒有意願,另一方不能去外面「找」嗎?倘若去外面找,又構成通姦罪,這兩者根本相互矛盾。


.....

文化部長龍應台提出通姦除罪化,婦團普遍贊成。婦女新知基金會祕書長林實芳指出,現行法條已成為懲罰女性的武器,男性反而置身事外;現代婦女基金會董事、律師賴芳玉也表示,婚姻不應用刑法懲罰,該用提高民事賠償來保護受害人。


「全球除了伊斯蘭國家,已罕見懲罰通姦,台灣不該這麼落後。」林實芳表示,月初剛在台北結束的兩公約國際審查會議,聯合國專家得知台灣竟懲罰通姦,即建議廢除。


林實芳說,通姦罪原本要保障婚姻雙方,但實務上變成只保障男性。


林實芳舉例,台北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官曉薇根據一九九九年至二○○五年間千餘件地方法院的通姦判決發現,告丈夫通姦的妻子,有五成撤告,但仍告第三者;告妻子的丈夫,只有二成三會撤告。弔詭的是,被定罪的妻子(二○九人)卻多於丈夫(一八一人),都顯示社會看待男女通姦的差異。


「通姦罪已變成兩個女人的戰爭,沒處罰真正犯罪的人!」賴芳玉辦理離婚案件十八年,她認為,從邏輯上看,婚姻本不該用刑法維繫,該回到婚姻本質思考。從實務看,「告女不告男」狀況也很普遍,缺乏性別平等一致性;另外,由於抓姦找證據有一定難度,常造成女方花大錢卻無效,反而被對方告妨害秘密,且造成夫妻間更大撕裂,「這是捨本逐末」。




人生得意須盡歡 wrote:
結婚之後,身體權究竟屬於對方、還是屬於自己?」刑法有妨礙性自主罪,即使夫妻之間,強迫發生性行為仍觸犯強暴罪,倘若一方沒有意願,另一方不能去外面「找」嗎?倘若去外面找,又構成通姦罪,這兩者根本相互矛盾。...(恕刪)

這還真的很茅盾
改成"戴綠帽"無罪

應該大部份女生會贊成
想到梁靜茹的“第三者”歌詞

她只是最無辜的第三者
我們之間的問題
在她出現之前就有了
最好是我跟人家通無罪,人家通我老婆,我不會判他有罪,直接乎伊死.
自律的人不需法律規範,慣犯就不行了。

贊成通姦無罪,但另一方有權以此訴求離婚,免得有人樂的在外偷吃,又死皮賴臉不離婚

LingXiong wrote:
很多先進國家如美,英...(恕刪)


等你老婆跟別人搞過

你再來提這件事比較有說服力

鑽地的冰蟲 wrote:
等你老婆跟別人搞過你...(恕刪)


請你看123樓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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