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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選舉要公投同性婚姻你妳們要投同意還是不同意?


iamaminimalist wrote:
個人浪費多年青春研讀法律的心得...(恕刪)



我完全認同你,不過也只有這句了




tearain wrote:
我完全認同你,不過也只有這句了


我一點也不在乎你認不認同

我也不認為你有資格去評論或嘲諷別人

除非我是被告而你是法官




"""1、造物者並沒有給予同志這個權利, 神都不敢給的東西,人給好嗎?""""

謎之音:造物者在哪????先證明有造物者,"造物者並沒有給予".....的這個假設才能成立吧?

邏輯問題對某些人來說可能很難理解
同意;因為不管哪一種愛,就那都是愛~

iamaminimalist wrote:
邏輯問題對某些人來說可能很難理解(恕刪)



只認同你那一句 就表示我不認同你其他論述 如此而已

嘲諷?? 別這樣說。 我很認真的看完,真的只同意這個


這篇我也同意這句。

邏輯如果真的好的話,就會知道你的第一句回文就是最佳反辯。


你是一個感性超乎理性的人 邏輯真的不是你的強項



Star Kfeirchris wrote:
與其定一套跟民法很像的專法,倒不如直接修改民法


民法第四, 第五編講的是"親屬"和"繼承"主要和血緣有關, 同性戀不可能基於血緣出發, 現階段的民法就是一夫一妻, 一男一女的結合, 同性婚姻有男男, 有女女, 再加上因為男男/女女生理狀況的不同還會直接決定是否可以生出有血緣的小孩, 然後男男的血親定義只能對上("己身所從出"), 不能對下("從己所出"), 比異性婚姻不知道複雜幾倍, 是像在哪? 把第四第五編基於同性婚姻獨立出來成專法是有什麼問題? 其他編不牽涉到親屬關係, 難不成就保護不到同性戀? 把父母去掉改成家長1/家長2, 然後佔大多數的異性戀也要跟者改就為少數人, 請問是憑什麼? 說穿了還不是回到認為專法就是歧視? 因為基於專法發出的身分證上寫家長1/家長2, 一般人還是保留父母就會區隔出同性婚姻的雙親, 同性戀者認為這樣不行, 一定要大家都一樣是家長1/家長2, 這樣就看不出家長是不是同性戀了, 這麼怕別人知道將來小孩的雙親是同性婚姻, 是自己歧視自己吧?

我所認識大部分的律師都是支持修改民法的, 很抱歉我會小人的認為是為自己的荷包, 如果設專法, 未來新增的客戶就只有同性婚姻者, 但是修民法, 連以前適用民法的異性戀都會是潛在客戶, 如果修民法比立專法讓民法更直覺需要諮詢的顧客反而變少就不會有那麼多律師支持了
我反對修改民法,

可以立專法。

我的決定
三好兩壞
tearain wrote:
你是一個感性超乎理性的人 邏輯真的不是你的強項


我不認同你說的內容

但我不會針對你個人去評論或猜測,
只要我的主管認為我邏輯好願意給我高於你好幾倍的薪水就好了!!


iamaminimalist wrote:
我一點也不在乎你認不認同
我也不認為你有資格去評論或嘲諷別人
除非我是被告而你是法官
莎朗石頭 wrote:
民法第四, 第五編講的是"親屬"和"繼承"主要和血緣有關


主要

是必要嗎?

認領和領養可以繼承嗎?

如果可以
你後面那段文字又能說明什麼呢?

另外立一個專法又來個幾千條的條文,內容八成都一樣嗎?

家長有一定是父或母嗎?
家長會有必要改成父母會嗎?

稱謂有那麼重要嗎?


iamaminimalist wrote:
我不知上面支持專法反...(恕刪)

那你又唸過多久的法律呢?
民法法條中明確使用夫、妻、父、母等名詞,
這明明就是以男女生理構造不同去定義的名詞,
當初立法者根本就沒考慮過同性戀要結婚的事,
念法律很多年又如何?我當律師十幾年我一樣反同性婚,立專法可以,
但的確很多律師才不管你同不同婚,有錢賺才重要,
最好把同性戀也弄個通姦的規定出來,案件又要大增了。

當然同意啊
這本來就很自然的事
就是有那些歪理才需要公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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