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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很慶幸預約新秘 悔約後還可退1/3訂金

能不能談是看樓主的手腕,
如果你能幫他找到當天一樣價碼的CASE
要跟他"談"才能符合你的預期,也才有談的空間

另外,簽約前沒先試妝的嗎?
一般不是會先簡單試個妝才簽約,
簽完約等日子近了才定妝
若是如此,被收了違約定金就沒什麼好不爽了,
畢竟當初是自己選的

人家也是要過活,也跟你說明了因為收了你的訂金推掉好幾場
不要吃乾抹淨的...
重點在那邊?

haven6000 wrote:
我們年底結婚我女友在...(恕刪)
我是蓮霧王 ~路過蓮霧園

haven6000 wrote:
我們年底結婚我女友在...(恕刪)


白紙 黑字....寫明了

sony9 wrote:
重點在那邊?...(恕刪)


重點是要提醒大家, 台灣人都不太尊重合約的精神. 我們從商就常常看到沒想到連這也會有這想法? 真的是一個社會的歪是從底下歪起的.
之前看到的...

國外.....一個零件500元,安裝工資1000元,沒人有意見
台灣.....一個零件500元,安裝工資100元,還會被罵東西賣500了要你裝還收錢?

難怪台灣一直在開發中....唉......

多勞多難 wrote:
我並沒有不懂裝懂喔定...(恕刪)


在看這此回覆之文章之前~建議多大看一下我上次所回覆~

我....問了你一個問題!仍待你回覆!

------------------------------------------------
契約

主旨在於保障甲方乙方權益

如同你在十一樓所說

你說"單方面"撰寫之契約不算數

請參閱"消基會"契約~~直接把錢退掉!

請問~~

美體小舖以及一些美商

針對新進人員都要簽暑"聘僱契約"!

內容大部分都是以維護雇主為主

至於其他細節則是遊走邊緣

這....是一個契約嗎?

是你眼中認同之契約嗎??



但是如同我前面所說

有些契約~~是遣意識大家都"認可"!


你可知道!以前針對新秘婚攝

真的沒有所謂的契約

你要我拍就先匯錢三分之一

而最後在某個婚紗聖地的網站

也這這一群婚攝新秘把這契約書上傳提供給所有的新人

好保護雙方

這契約現在這網站依然熱用

這契約也不是契約嗎??

在法律上來說

簽屬的名字

本身就有基本的法律效用

那如何才不是有所謂的效用~~


性奴隸契約~~這在法官的眼中當然是~~不核可!!

小三契約~~這個目前已經有一例判賠成功!!

白紙黑字~~著名甲方乙方注意事項!雙方簽名

這契約就成立

因為這是在雙方認可之狀態下~~簽暑!!

當然~~如果契約中有這一條

甲方得以任何時終止契約~~

那當然是沒問題

但是我依然可主張

甲方並未主張終止契約我必須要退還訂金

畢竟~~甲乙雙方當初沒說~~不是嗎??

回文

不是在砲轟樓主

因為我從是婚紗多年

看多了~~一下聽這個一下聽那個

這是誰的婚禮最基本的已經忘了的人

我也只能笑笑~~你開心就好

但是我針對的是你在十一樓所回覆之那篇文

樓主已經在困擾婚紗公司~新秘開怎麼辦

裡面尚且有不知道的內幕

畢竟~~結過婚的大家都知道

新秘~~不是男生選的是女生

而女生選的大部分是女生自己負擔鮮少有向樓主那樣樓主負擔(我猜的)

婚紗公司拍照的時候

跟新娘子呆最久的是誰

化妝師

也因此

被洗腦也是有可能~~

洗完腦~~衝動點

當下訂了

樓主要解決的就是

婚紗公司已經合作過了

網路的只有試妝過

那麼婚紗的好了

他~~要開始解決後續的!!


所謂買賣不成仁義在

樓主最初的是雙方皆宜的

退兩千

四千~~新秘跟朋友分

但是你一句話

講到這裡你懂了嗎?上網把「婚紗攝影(禮服租售及拍照)契約範本」印下來,然後叫他把錢拿出來。

你~~負了甚麼責任講這句話!!


萬一樓主依照你這個"鄉民"

然後氣勢洶洶的跟新秘退金

最後的關係又是如何

這邊給你建議還望你採納

有時候

一句話

反而會害到一個人~~


樓主先生
我個人認為你的行為非常差勁
你這樣毀約,新祕當天收入該怎麼辦?
況且她已經自己退一步認賠了,
你卻來到這裡發表文章想要利用網友們的言語力量,
來摧毀該位很有良心的新祕。
不知道你的未婚妻看到你這種行為,
會不會感到無地自容丟臉至極?




原本的標題和現在的標題不一樣了,
害我忍不住進來留言,
怎麼有那麼爛的客人...
可憐的新祕

sony9 wrote:
重點在那邊?...(恕刪)


從頭看到尾...我唯一的疑問是請新秘到底要幹嘛


化裝不是婚紗公司有人來畫嗎


弄頭髮不就請自家附近美容院弄就好

其他需要新秘幹嘛


chiang :不用耍嘴皮子,有沒有違規你心理很清楚,如果不服,那也可以,等你當01老闆你想怎麼作都可以。
多勞多難 wrote:
版主你好,小弟剛好最...(恕刪)

民法第249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難得糊塗|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扶助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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